司法监管意见迭出:P2P盖棺认定 终局已到!

近期,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为《非法放贷意见》《信息犯罪意见》《融资担保新规》)等一系列文件连续出台,剑指彻底清理整顿不规范的民间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但中国银行业与民间金融并非是完全切割的两个市场,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银行业,由此将可能引发的巨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非法现金贷市场将大幅度萎缩,大量金融科技公司将陷入产品断线的困境,合法的小额信用贷市场也将产生大面积风险。

截止今天,金融科技在涉及信贷方面的主力产品就是现金贷,这是一个无奈的现实。专业从事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科技公司和成型的纯线上企业信贷产品很少,只有现金贷的获客、风控、反欺诈、催收无不依靠互联网,表现出极强的科技化特征。(由于监管至今仍未准确定义现金贷,我们便将纯信用小额线上贷款分为年利率36%以下合规消费类现金贷与36%以上非法现金贷两种来表述)

从纯技术角度讲,中国的现金贷部分技术与银行信用卡技术相似度很高,在庞大的市场与宽松的监管环境下很多技术得以大量试错与迅速成长,甚至领先全球,但是不是已然形成可持续的、健康的、安全的产品,本身还是存疑的。表面上合规消费类现金贷与非法现金贷的差异只在于利率,但实际上风控逻辑却有明显不同。非法现金贷的风控原理在于,一是通过反欺诈与黑白名单来排查借款人的真实性与恶意借款人,二是只要你是真实的人,不太可能为几千元借贷不还,如果不还我用骚扰或软暴力催收手段等着你。合法消费类现金贷对借款人的征信与借款人的场景有着相当的要求(信贷机构从哪个渠道获得客户的借贷需求,其后实际隐藏着诸多借款人身份、消费习惯和客户质量的差别)。但是尽管如此,两者之间仍存在着很多共性,《非法放贷意见》《信息犯罪意见》出台后,这两个市场将均会出现大面积风险。

1、当下现金贷的放贷主渠道主要分三种,(1)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放贷,虽说也是没有消费场景的现金贷,但多数利率合规,走的是类信用卡透支现金的路子,这种贷款占整体现金贷市场比例很低;(2)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或信托只是资金方或通道,由现金贷公司提供获客、数据服务、催收并承担风险;资金方收益加上现金贷公司的种种收费,利率一般都是名义36%,实际IRR年化50%左右甚至更高;多数互联网小贷也是这种产品,此为现金贷的主要渠道;(3)无牌照的、直接利用自有资金或P2P资金放贷,走的是民间高利贷的路子,这种多数在水下操作,金额也巨大,但很难评估总量。

《非法放贷意见》一出,显然第二、第三条渠道都被掐死,尽管暴利仍会吸引一部分亡命之徒,但从前打的是违规、违法的擦边球,现在面对刑法,对经营者的压力是完全不同的。《放贷意见》显然针对不良现金贷出台了针对性极强规范,比如放贷次数、放贷利率、放贷规模的规定,相信现金贷公司会大面积消失,现金贷产品特点将逐步淡化,趋向更贴近真实消费与保守授信的金融产品,这将是消费金融公司及银行信用卡的天下。

2、《非法放贷意见》自10月21日公布之日起就正式施行,众多现金贷存量借款人将以此拒绝还款,36%的生死线将彻底将这些平台打入深渊,与此同时,绝对值下降、以贷还贷的共债模式见底,不良率将急剧上升,平台很难甚至不敢采取有效的催收及补救措施,多数现金贷公司将面临全线崩盘的局面。事实上,包括多数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在内的现金贷产品,借款人实付息费低于年化36%的占比极低,多数表现为科技公司、融担公司多重收费,最少70%以上的存量是不符合36%的规定的,我无法准确评估全国目前现金贷市场的规模,但两三千亿元的损失是有可能的。有数据显示,非法现金贷的借款人30%以上持有信用卡,共债面前中国的银行信用卡部门、消费金融公司也一样难以幸免。

3、叠加扫黑除恶、严查数据来源等因素,现金贷公司的生存空间严重劣化,盈利模式将不复存在。现金贷业务中,获客、反欺诈、人格画像等严重依赖多元数据,而目前涉及个人的敏感数据多数来源不合规、不合法;资金来源多数也来自于p2p等无牌机构,高企的逾期率更多是依靠软暴力来平抑的,因此高息现金贷基本没有合法的生存空间。而年化36%以下的现金贷,借款人群与信用卡高度重叠,科技公司在多重合规的要求下,其数据成本、获客成本、催收成本、运营成本将大幅度增加,更无法在年化36%以下生存。应该来说,中国的银行开发严重不足,次级消费信贷市场的确存在很大的空间,但是我们当下急功近利,主要依靠挖掘隐私、非法采集数据、软暴力催收的手段粗野发展起来的市场,是不安全、不可持续、对社会有害的。准确地说,良性的现金贷还有待我们耐心的开发,我们需要对金融产品仔细雕琢的耐心和对金融本质的敬畏。

二、P2P盖棺认定,终局已到。

不需要再讨论P2P的未来了,备案已成故事,而《非法放贷意见》规定的持牌要求,无论是对P2P平台本身,还是对资金出借人(投资人)都是致命一击。平台尚可以勉强朝信息中介政策上靠,但资金出借人就变成了无牌放贷,之前的超级放贷人模式更是完全撞上了非法经营的枪口。全国的P2P投资人与借款人其实都局限在那么有限的人群中,按《非法放贷意见》规定,资金出借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投不了几次就有非法放贷的嫌疑。

对P2P平台经营者而言,一旦错配或形成资金池,则除了非法集资的罪名外,还有一个非法放贷的罪名等着,而且由于放贷次数与规模的规定,P2P都属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的定性。

之所以P2P备案一拖再拖,直至当下多省将辖区内平台一股脑全清退,本质上是因为前期监管部门对P2P的本质产生了严重的误判。纯信息中介是不符合此模式的根本特点的,任何国家都应将吸收或变相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的行为纳入严格的审慎监管范围,这就使得备案制成得彻底不可为—-因为没有办法出台一个科学的备案制度,能保证P2P在银保监会或证监会直接监管之外实现风险可控。不特定公众,尤其是投资额极小、对风险了解不多的各类投资人,其资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必然会引发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经验与监管力量在目前乃至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无法满足对这类高风险金融行为的监管要求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权制度在清晰建立前,地方监管能力不堪此重任。

尽管在年化36%以内放贷并未触及非法经营罪,但真正要把P2P的借款人全部费率控制在36%以内谁也没有多少把握,毕竟流量费、平台成本、投资人要求的回报率均不低,更何况没有谁能确保平台本身会完全合法经营。以当前的相关规定,无牌发放年化36%以下的贷款,但凡形成了职业放贷特征,本身也属于非法放贷,会面临相当的行政处罚,必然被取缔。

另外,监管对支付公司、APP上架、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的管制措施,也将使P2P的运营受阻重重。另外,如果不能做现金贷,P2P还能做什么资产?

三、小贷牌照、网络小贷牌照热度将再次上升,但两种牌照都面临监管成本过高,业务范围受限等问题,一般意义上的牌照价值,只是对有能力、有资源的机构有效。

《非法放贷意见》既出,持牌放贷就成为必然,在银行、消金准入困难的情况下,小贷牌照、网络小贷、融资担保牌照的热度将迅速上升,寻求小贷、网贷通道的民间金融资本需求也会非常旺盛。

就最热门的网络小贷牌照而言,五亿、十亿的资本金门槛显然不是虚传,而且正式管理办法还没出台,各省对网络小贷的牌照许可处于基本停滞状态,资本很难得门而入。但是,前文也说过,36%的年化利率,直接将现金贷打回了原型,以现金贷为主要产品的网络小贷公司,在没有多少可经营的信贷产品情况下,拿网络小贷牌照将失去意义,毕竟真正需要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发放企业信贷的公司寥寥无几。 如果要放合规现金贷,拿消金牌照不是更好?

从民间借贷的主打产品看,发放本地化熟人贷或企业贷居多,因此一般性的小贷公司牌照相对有吸引力,但尽管如此,多数省份一亿资本金的牌照门槛还是不低,更何况当下持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状况并不理想。就现在的小贷公司监管政策而言,严监管的思路并不符合国际上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管的逻辑,这使得小贷公司的持牌成本居高不下,经营压力巨大。全国小贷公司的死亡率不低于40%,盈亏面更高,对比民间放贷人,增加的合规成本、经营成本、税收成本高出不止一倍以上,又有多少民间放贷人能真正经营好持牌小贷公司呢?

四、助贷机构的资金渠道压力与法律双重风险均迅速上升,大量助贷机构的资金来源会严重受限,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

表面上看,《非法放贷意见》仅仅是对高利贷的一种规制,国际社会普遍都有类似法规。但由于中国金融机构基本都为国有或政府主导,对法律风险与个人免责的天然敏感,这个意见的出台,将使金融机构担心合作的助贷机构有高利贷或非法放贷的嫌疑,进而引发自身风险。这种情况下,先停掉业务合作,关闭资金出口,观望一段时间再说,这会是多数金融机构的必然选择。

中国金融科技公司多数依靠助贷方式运营,而且大都依靠风险兜底来打消银行对场景、风控不确定性的担忧。而10月23日银保监会又出台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再一次强调了无牌照不能做融资担保或变相融资担保的要求,两项叠加,一般助贷公司几无合法生存之路。部分助贷机构借助自已控制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借道其它担保公司来实现与银行助贷业务的合作,但这些融担公司多数达不到合规的监管标准,或违规放大杠杆,或仅为一个空壳,只是联合银行一起应付监管而已。而如果真正申请融资担保牌照、严格按监管要求执行,则同样会面临监管成本高启,业务范围、业务区域、杠杆率限制等,并不能解决当下多数助贷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

助贷合规与否,其本质只在于是否提供风险兜底或风险分担机制。一般意义来说,助贷就是为信贷机构发放贷款提供帮助,这种帮助既包括提供获客、大数据、风控技术等一系列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支持,也包括分担或全部承担风险的信用担保服务。

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

当下多数向银行提供获客、风控甚至底层资产的金融科技公司,本身均通过担保、回购、劣后等多种手段直接或变相承担了资产端的最终风险,从而将自己彻底变成一种高杠杆的准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绝不可以作为一种另类的金融机构存在,其原因一是基于金融监管的规则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二是科技金融公司本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需要。不管是小到一家创业公司,大到如蚂蚁,一家金融科技公司是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其挖掘底层资产的信用风险。作为一般性的公司,其负债率(含或有负债和对外担保)显然不应该超过70%-100%,一旦超出,任何市场风险都会导致其全盘崩溃。而如果允许其对外担保超过其自有净资产的几倍、几十倍,则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都是极有危害的,因为从来不存在完全无风险的信贷资产,也从来不存在完全可控的风控能力,更何况中国的科技金融公司才走了短短的几年时间。之所以限制金融机构有十倍左右的杠杆,而一般科技金融公司不能有,原因是金融机构一是有《巴塞尔协议》等金融历史教训和监管规则的约束,二是其专业的组织架构、分散风险的机制和流动性管理等能力是一般科技公司无法做到;三是政府、央行与监管当局为金融机构构建的一系列保障与支持机制并未将金融科技公司纳入救助范围。

但是另一个客观存在是,中国的金融资源特别是低成本的存款资金高度集中在国有或政府管控的银行手中,此种体系下的银行对风险有本能的厌恶和强烈的个人免责心态,对业务创新与新风控模式的尝试与接受程度非常有限,垄断带来的强势让银行很难以公平的交易方式来面对金融科技公司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即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接受其打磨的底层资产,也不会直接承担风险,宁愿充当一个信贷资金的批发者。金融科技公司面临两种尴尬的选择,要么低价卖出服务而无法盈利;要么承担最终的风险,将自己变成担保人沦为另类的准信贷机构,在极度缺乏金融机构各项资源支撑的情况下,永远不得超生。

这就是中国当下中国金融科技公司的困境。也是中国银行小微信贷发展道路的困境。10月23日接着出台的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荐、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成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予以取缔。

中国的融资担保公司,目前多数以国有为主。民营担保公司由于盈利模式不清晰、与金融机构地位失衡、受经济下行冲击等多重原因基本牺牲殆尽,国有担保市场独大并非源于其强有力的管理与经营能力,只是牺牲得起、没太多资本回报压力而已,融资担保公司至今仍未找到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上述规定将助贷机构与银行的直接资金通道切断,使得金融科技公司(助贷公司)必须借助担保公司的担保、增加一道成本或障碍,才能实现此前的目的。

林林总总,将形成一个怪圈,科技金融公司也好、助贷机构也好,不通过融资担保公司便无法嫁接放贷机构资金。而融资担保公司本身的监管成本高启、经营模式不可靠,与助贷机构合作只是途加一道通道成本,两个不可靠的商业模式叠加一起,数道成本累加后中小微企业如何能够承受?能承受的企业质量又能有多好?自息消费信贷更是逻辑不通。

信贷机构持牌经营,融资担保公司自然必须持牌经营,这个监管逻辑在多数发达国家也同样如此。我们知道监管的这些措施多数是针对乱序的现金贷、套路贷、高利贷市场,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性,这个监管措施形成的负面效应可能远比其它国家要严重的多。它有可能使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倍增。

一系列监管规定连续出台,但禁止性规定多、可性的内容极少或不清晰,类金融企业无法准确理解合法经营的范围与方式,很多机构将面临巨大的合规压力,民间票据、保理、供应链金融的交易结构与市场也将全面重构。

五、银行不良率将有一定规模的上升,信用卡及中小微信贷领域反应最为强烈,而民间无牌放贷人的全面退出,将导致银行风险外释通道的堵塞,民营企业流动性压力加大有很大可能倒逼银行以贷还贷,相当多的企业将信用断裂。

中国科技金融公司嫁接银行的主要有类现金贷产品,前面已作描述,现金贷公司的风险自然会直接传递给资金方银行。另外,即使部分银行并未与现金贷公司合作,但现金贷借款人拥有银行信用卡的比例高达30%以上甚至更高,很多借款人长期使用信用卡套现或腾挪,一旦现金贷爆仓,借款人没有新增贷款或信用卡垫还机构的助力,其信用卡逾期自成必然。

在中小微企业信贷市场,企业每年的过桥、转贷等需求长期存在,这既有中国中小企业负债率高、稳定性差的原因,也有中国银行业贷款投放期限喜短不喜长、需求与供给不匹配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中小微企业转贷需求便是必然。监管部门、各级政府为了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也费尽心机想出银行无还本续贷、政府转贷基金服务等措施,但这些措施违反了银行业防范信贷风险的本身规律。

未实际操作过信贷业务的政府和监管部门很难理解,为什么非得有民间转贷服务存在?为什么中小企业的转贷成本不能低于年化36%?为此我作一些细节说明。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受各种内外部因素影响,经营稳定性差,银行为防范风险一般都一年一次授信或要求企业每年还本一次,以测试企业偿债能力并实现随时退出、防范风险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随时可以抽身而退,通过不再续贷而释放风险。中国的中小企业经历高速发展多年,一直习惯于高负债经营,短期流动资金长期占用便成为自然,所以每年到偿还银行贷款时,一多半的中小企业都会使用全部或部分民间转贷资金调头。这部分转贷的利率水平一般是按天计算,全国平均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左右,一般企业一次转贷的总时长为三天至十天不等,天数长一点利率会略低一点,总成本一般为总贷款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左右,但按年化利率计算便高达36-100%。

按两高两部《放贷意见》,这部分转贷服务将全部停止,因为利率全部超标。但是,监管部门为想,为什么这些民间资金包括持牌的小贷公司不愿意提供年化36%以下的转贷服务呢?利率很高啊?简单举个例子就能说明—-你愿意为一个很难搞清楚财务状况与风险状况的企业提供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只收3天的3万元利息吗?放300笔这样的贷款,要调查300个企业,只要出一笔风险就血本无归,有机构愿意这样做吗?要知道,每年银行退出的风险客户都在其中,而且层出不穷,银行许诺放贷最后没放的案例比比皆是,看到授信审批书都有可能是银行甩出来的锅。放贷机构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风控审查成本、风险成本三部分,三天的转贷业务与一年的长期贷款业务相比,差别主要在于资金成本不同,而风控审查成本、风险成本是基本一致的。1000万元年化36%借一年利息是360万元,借3天利息是3万元,而放贷机构承受的风险差距不大,正因为如此,极短期的借款放款机构才需要极高的年化利率才能抚平风险。

多年以来,大量的民间资金作为润滑剂与缓冲器,承接了中小企业每年的转贷业务或银行放弃的客户,在获取利益的同时,更多的资金当了银行的接盘侠,这些接盘侠多数通过时间换空间,给了许多中小企业以喘息之机,双方往往通过处置资产、盘活应收、债权置换等多种复杂与个性化的方式来解决借贷纠纷,避免了企业直接被银行起诉,跌入诉讼与失信的泥潭;而更多的企业仍然可获得银行的续贷,继续自己的经营。如今,这些缓冲区将大量萎缩,持牌小贷的资金总量及业务特点,根本接纳不了、也不愿意承接这么多转贷或退出的需求。我这样说并不是把转贷当成多阳光、多自然的事,转贷服务中免不了出现一些高息压力与不法催收的黑恶势力,但现实生活中这部分占比真的不高,真正黑恶势力高利贷多数面对赌场放贷或小额自然人借款,在数百、上千万元的企业信贷市场,放贷者极少采取危害借款人的暴力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对提高企业的还款可能帮助甚小。

另一种选择是让银行、政府基金来做转贷服务的事,或者让银行无还本续贷,事实上各级政府与银行也都这样做了,但结果并不好,甚至有可能是灾难性的,原因是有点复杂。1、银行很难评估哪些企业是好的、安全的,可以无本续贷而不会影响银行的整体信贷质量;银行希望选择好客户无还本续贷,但实际情况往往是逆向选择的,风险越高的企业越需要转贷,基层信贷客户经理往往不会向好企业宣传无本续贷而是极力推劣质客户给上级,以防止出现贷款逾期追责的结果,长期以往劣质客户释放不出银行体系。如果银行无差别续贷,同样是劣质客户释放不出。2、银行一旦将转贷变成标配产品,则劣质客户一定会倒逼银行提供续贷服务,因为客户知道,如果银行不为其提供转贷服务,很大可能会在还贷后不再续贷。3、民间资金全线断裂,即使企业想从民间获得资金,也很少能找到供者,企业即使开出36%甚至100%以上的利率高价,也少有人敢接,因为一旦接了,哪怕转贷成功,犯罪的把柄就被企业和员工抓在手中,以前只是面临着退回利息的风险,而现在则是有期徒刑。

民间金融一直是官方金融风险的缓释地,并非因为民间金融只能做接盘侠,而是贷款客户随风险的上升而自然被挤压向高息资金渠道,高风险高收益是市场的自然规律。客户整体借款顺序是从银行、小贷、典当逐步迁移到民间借贷、高息借贷、极高息借贷方向的,随着企业的经营下滑或风险提升,其获得的融资价格也逐步上升,直到最终无法偿债消失在市场中。当客户的风险度不再为银行容忍,客户自然被迫选择更高息的资金方,同时,民间金融有各种灵活、变通的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客户提供一些非标准的化解手段,包括展期、加大投资、变卖资产、替换股权、接管经营等手段,这些手段都不能为银行所接受,但往往可以缓解或解决企业的困难,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激化为社会问题。

没有民间过桥资金的调剂,银行与逾期客户将直接对应,即使企业本身有足额资产抵押给银行,银行也不可能先释放抵押的资产变现,仍然会要求企业先还后贷,这样会将本来只是流动性压力的企业直接逼上失信之路。

《放贷意见》没有区分应急性、临时性、极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的利率定价差异,也没能区分个人消费性信贷与企业信贷的融资特点,直接用简单的年化利率一言以蔽之,有可能导致市场出现中小微企业极短期资金供给的空白,这也是银行无法解决的融资,进而引发更广泛的银行业信贷风险。银行不良率上升,将被迫体系内以贷还贷,从而引起信贷不良率失真,风险无法自然外释。

六、民间信贷市场迅速萎缩,小微、中小企业融资压力迅速上升。

尽管《放贷意见》重点限制了年化36%以上的民间借贷,清晰地给出了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与量刑标准,但并未给年化36%以内的民间职业放贷人留下合法的空间。对这类放贷行为的定性,是否合法,是否处罚,处罚程度如何,有没有因各地公安、法院执行标准不一而上升到刑法的可能,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民间借贷中间人、中介转手收费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容易被纳入综合收费超过年化36%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很大可能会大面积萎缩。尽管现金贷、P2P、黑恶放贷人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但事实上良性的民间借贷总额远远超过恶性高利贷的数额,绝大多数个体经营户、中小微企业都借过或正在借民间资金,此间的资金简单估计不下数十万亿。我们强烈支持打击这些危害社会的不法放贷人,但是否要给善意的民间金融留下相当的空间?

民间金融对牌照的渴求是长期的,但持牌放贷的门槛太高,高额的资本金、高企的监管成本和玻璃门,甚至让持牌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都难以生存,此种监管形势下,本次监管新规带来的副作用有可能远远超过其它国家,这也是当下的金融供给侧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

持牌放贷、反高利贷,这是国际社会很多文明国家的监管选择,但有一点必须说明的,这两种法规一般同时会与《非存款放贷组织条例》、《职业放贷人条例》等扩大合法放贷许可的法规同时存在。在打击非法放贷、高利放贷的时候,必须打开更宽松的准入许可之门,否则将导致金融供给失衡与不充分。从现在的政策来看,中国显然已经不承认职业放贷人一说,只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银行才能合法放贷,即使是低息的企业间、自然人间借款行为,都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与刑事审判,这将导致官方金融与民间金融的两极分化。官方金融因缺少接盘者而更加惜贷,民间金融严格规制将大幅度推升放贷成本,民间借贷将更加高息与暴力。

《非存条例》迟迟未出,而当下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准入门槛基本在亿元以上,全国目前仅存7000余家小贷公司实际仍在投放贷款的不足2000家,可用资金不足两千亿元,根本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放贷意见》将无牌职业放贷纳入了非法范围,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处置标准,但目前并没有年化36%以下未触及犯罪的职业放贷行业的处罚具体细则,种种不确定性,将极大地压缩民间正常借贷行为,大量中小微企业的应急性、临时性需求将得不到满足。

七、当前监管的矛盾与急需解决的问题

当下对小额信贷的监管存在一个误区——即将消费信贷和经营性信贷用统一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这实际上是不太合适的。跟个人消费信贷不同,对于企业借贷业务而言,借款企业有着一定的信贷知识与分辨的能力,借款企业和放贷机构有一个相对平等的交易过程,不太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而且因为金额较大,也很少会有暴力催收等问题,因为暴力催收无益于提升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与能力。现在法律用36%将所有企业借贷的上限封死了,很多急需短期借贷、应急性资金的小微企业借款会更难。比如一个企业为突发性、应急性极短期资金需求,借100万元用10天,总利率成本付1、2万元是完全没问题的,但是现在面临着利率的上限,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信贷机构愿意为几千元的利息而承担100万元的风险,这就彻底将企业的借款来源卡死。消费信贷和企业借贷是两种不同的监管逻辑,前者着重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后者着重于信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防范信贷风险,如果用同一种监管手段,监管很难设计出统一的具体细则,而一旦管制过度,又会危及中小微企业融资。

监管的最主要目的实际上是打击各种侵犯个人消费者利益的现金贷、学生贷、套路贷,所以,无限提升牌照的准入门槛,或直接切断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渠道,林林总总是为了打击高息现金贷与套路贷,但这些举措同时打击了给中小企业正常放贷的机构。

以互联网小贷牌照为例,现金贷多数通过这一牌照放款,而监管部门便将牌照的准入门槛调高到五亿、十亿的要求,并对准入作出了种种限制,这种要求显然都超过了消费金融公司甚至一般商业银行的准入要求,导致了监管逻辑的混乱,也使一些从事供应链金融、小微电商信贷的小型互联网小贷公司没了生存的基础。现金贷转而通过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通道,通过银行助贷放款,监管部门便又提出的金融科技平台不能做银行助贷,助贷必须持牌,这又使从事小微企业助贷的机构无路可走。监管的目的都是为了堵住非法现金贷、套路贷,利率的管制也是如此,但这些做法并未直击现金贷、套路贷的本质,同时也堵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通道。

全球而言,小微信贷借款利率都不低,特别是专业从事小微信贷的非银行信贷机构。近期平安普惠持牌放贷也被判以移交公安机关,此案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缺少诚信借贷法律机制,对信贷机构的利率公示、告知义务等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要求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约束。美国1968年颁布《诚实借贷法》,由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Board)通过一系列法规实施。该法规最重要的方面是涉及提供信贷之前必须向借款人披露的信息:年度成本百分率(即APR,不同于一般利率,APR 是一个计算得出的比率,它不仅包括了利率,还包括了其他借贷所需要的费用。APR 背后的概念是帮助消费者权衡利率和成交结算时所需要支付的费用),贷款期限和其他融资费用明细(包括申请费用,滞纳金,预付罚款),付款时间表以及总还款额等。《诚实借贷法》要求贷方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披露贷款条款,以便消费者可以放心地比较利率和相关条款,选择授信机构,防止消费者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使用消费信贷。但是在目前的中国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就算最透明的房贷计算,也有很少人明白还款方式是本额等息还是先息后本,综合年利率究竟是多少。如果我国有诸如此类的法律,现金贷与民间借贷市场本不会如此混乱,监管也不会被迫使用不科学的监管要求代位法律来维持市场秩序。

当下是中国民间金融乃至官方小微金融的危急时刻,期待司法与监管部门能尽快出台更明确、更科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监管细则,以利于金融的安全、提供充分有序的金融供给。在规范消费金融市场、打击高利贷的同时,畅通中小微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通道是一切的重中之重,保护善意的民间借贷,放低持牌小贷、民营银行的门槛,合理降低其监管成本,使其成为中小微企业的良性融资通道,中国普惠金融才能真正焕发生机。

天佑小微,国之所依;天佑小微,民之所盼。

相关推荐

展开阅读全文

猜你喜欢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