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出去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法院判了!

近日,北京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个人转账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主张是“误转”,被告主张是“赠与”,这背后究竟有何隐情?“给”出去的钱,到底还能要回来吗?

原告姜某称,2019年5月11日,原告在取出定期存款96 943.85元后误将该笔款项存进被告胡某账户内。原告发现后报警,派出所受理后找到被告胡某,胡某拒不归还,且与其子张某均承认该笔款项已经转到张某名下,二人均表示不予返还。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胡某、张某返还原告96 943.85元。

被告不认可姜某所述,胡某称这笔钱是姜某自愿赠与胡某的,胡某又转到其儿子张某名下,所以不同意返还。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调取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原来,姜某和胡某早已相识。银行的监控录像显示,工作人员问姜某把钱转到哪里,胡某当场说转到其卡里,姜某对此并未表示反对。转账后,双方一起前往通州、天津,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鉴于姜某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且其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给付原因不存在,故对姜某要求胡某、张某返还涉诉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害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即原告应当首先对给付原因不存在,或者嗣后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时,举证责任才转移至被告,由被告证明其保有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则被告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本案中,姜某应当初步证明给付原因不存在。姜某在第一次开庭时陈述涉诉款项系误存入胡某名下(不存在给付原因),但依据派出所的调查结果,姜某对于将涉诉款项转入胡某名下是明知的,事后双方一起至通州、天津且发生性关系。故对姜某关于涉诉款项系其误转入胡某名下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第二次开庭时,姜某又主张涉诉款项系合作买卖的投资款,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且即使涉诉款项系投资款,其也不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胡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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