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大戴志康自动投案 警方为何以非法吸存立案?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没有合法资质,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且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反之,如果是面向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则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戴志康是自动投案,是否能够认定为自首,一般还需要看其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

而且,上海警方公布的消息中,信息量也很大,比如根据戴自己的供述,其公司的问题主要是:“资金池”和挪用资金,并且无法向投资人进行兑付。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投案人戴志康对于自己行为的主观描述,其供述是否全面、定性是否客观还需要司法机关判定。

网贷资金池会涉嫌什么罪名?

资金池对于p2p平台而言,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顽疾,难以根治和避免,近年来的P2P爆雷潮,涉嫌非法吸存问题的可谓比比皆是,究其原因,P2P平台不能作为资金使用方存在,但是平台对于利润的需求,导致其必须将借贷资金的利用效率最大化,将资金进行项目和资金错配,从而最大化的发挥其出借价值,否则平台将承担高企的财务、技术和运营成本,但只要设置资金池,网贷平台的性质,就从信息中介,变成了资金中介,实际上成为了资金或者债权的归集者,从而变成了使用公众资金的放贷方,因而涉嫌非法吸存问题。

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要注意,戴志康投案后,供述的应该是具体的行为,相关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应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司法机关应该作出判断的事项,比如要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要回到该罪名所要求的四个关键条件:不具有合法资质,面向公众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承诺保本付息四个条件。

这也是为何警方在案情公布中,提到证大公司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情况下,捞财宝线上理财平台和证大财富线下理财门店,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存,该表述中,就隐含了前文所提的非法吸存的相关条件。而对于保本付息承诺,一般也会成为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重点,一般对于线下理财而言,很多平台会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变相承诺。

挪用资金是否一定会构成挪用资金罪?不一定

对于戴交代的挪用资金问题,警方目前的立案方向还没有明确,因为目前仅仅以非法吸存立案,戴所交代的资金挪用问题,到底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相信警方后续会继续侦查取证。

对于这类P2P案件的资金挪用问题,是指对资金池内的投资款挪为己用,这类行为,还要看具体案情,比如资金池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刑法中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公司财产,其对资金是否有决策权,资金使用是否是挪为己用,为个人利益,还是为了投资人或者公司的利益。

例如,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由此可见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资金”,而对于P2P平台而言,客户资金池中的资金,是否属于“本单位资金”,此处笔者认为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而且,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谋取的是个人利益,而如果行为人的挪用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偿还公司债务或者进行公司投资,定性则较困难。因此,本案警方是以非法吸存立案,说明警方初步掌握了部分非法吸存的部分证据,而对于挪用资金问题,相信还需要更多的线索和证据。类似的案例如安邦吴晓晖案,其被指控集资诈骗与职务侵占罪,其中,集资诈骗与非法吸存都是非法集资类犯罪,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则是相似的公司、企业管理人涉及的职务类犯罪。

相关推荐

展开阅读全文

猜你喜欢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