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出台后首判出炉!银行卡被盗刷获赔90%损失 责任如何认定

银行卡盗刷责任新司法解释出台后首例判决于近日出炉,银行被判承担持卡人遭盗刷造成损失的90%责任。持卡人具体是如何操作获得了赔偿、双方对簿公堂后最终责任又是如何认定、什么情况下持卡人需担责值得公众关注。

持卡人及时举证成功索赔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就在5月2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依照最新规定,二审判决了一起伪卡盗刷案件。

回顾案情,原告雷某现居住于嘉兴市南湖区。2015年,雷某向某银行秀洲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结算通借记卡,并签订《银行卡通领用协议》。

2020年9月5日下午,雷某收到手机短信,发现自己的某银行借记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费6次,损失合计26.8万余元。

接下来,雷某的操作成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以及避免损失扩大的关键:觉察自己的银行卡存在被盗刷的情况,雷某立即打车前往最近的ATM机,通过输错密码的方式,致使银行卡被锁,最大程度减少了损失。随后,雷某立即赶往某银行嘉兴分行查询相关盗刷情况,得知除了上述损失外,在2020年9月4日、5日另产生了两笔境外银联查询手续费共计8元,同时向银行查询得知,取款和POS的刷卡地点均为中国台北。雷某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一审时,秀洲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在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双方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雷某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但是根据已知事实,无法确定雷某银行卡信息和交易密码泄露的具体过程以及过错责任。在无法确定本案伪卡盗刷的直接过错或原因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一审秀洲法院酌定某银行秀洲支行承担因伪卡盗刷造成损失的90%责任,雷某承担10%的责任。并作出一审判决:某银行秀洲支行赔偿雷某损失24.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某银行秀洲支行不服,向嘉兴中院提出上诉。银行认为双方均无法举证案涉银行卡的持卡人信息及支付密码的泄露是由对方的过错造成,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雷某未提出上诉。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嘉兴中院审理认为,某银行秀洲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于二审法院仅对上诉内容进行裁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银行承担90%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时,双方对于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在于相关责任的认定。银行认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被上诉人银行卡被伪造,一定是其本人泄露了银行卡的信息,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至少50%的责任。

嘉兴中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商业银行,其负有对作为储户的被上诉人的存款安全给予充分保障的义务。该义务要求银行从技术层面在储户与不法分子之间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防火墙,杜绝储户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可能。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正说明该银行卡在技术层面尚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由此导致被上诉人资金损失的,银行依法应予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持卡人虽举证证明自己不在盗刷现场,并及时止损报案。但最终银行实际承担了90%责任,而非全责。对此,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指出,从已经公开的事实来看,这个案件一审判决是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便下达了。因此,一审法院无法适用这个规定进行裁判。由于本案中,持卡人并未针对未支持的10%的部分进行上诉,故二审法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会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审理。

什么情况持卡人需担责

近年来,伪卡盗刷、网络盗刷案例层出不穷,若发现银行卡遭盗刷,什么情况下持卡人需要承担责任,如何界定承担责任比例?

北京商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中,搜索“银行卡盗刷”关键词后,显示了1720篇文书,其中很多是持卡人胜诉,保障了自身权益,但也有一些案件持卡人因举证问题及未及时挂失情况自担责任。

比如2019年5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冯某某称,其在某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于2017年4月28日被盗刷两次共5000元,但法院以冯某某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驳回其“由银行承担5000元银行卡盗刷损失”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冯某某未提供过证据证明其卡被盗刷,冯某某认为其银行卡于2017年4月28日被盗刷两次,但是在2017年12月才去银行挂失,在此期间还发生过两次刷卡取款的事实;另外根据取款记录显示取款地点为距离冯某某居住地较近的一家支行,不存在异地盗刷的情形,所以不能确认存在盗刷的事实。

针对银行卡遭盗刷后什么情况下持卡人需要承担责任,王德怡表示,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发生盗刷交易后,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持卡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持卡人被盗刷后应当及时挂失,否则也应对扩大损失的部分自行承担责任。“近年来,各地方法院实际上也是按新司法解释思路来判决的,新规强化了银行方面的举证义务。而具体责任比例,要看具体案件中各方过错的大小,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王德怡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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