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有“特殊渠道”办理贷款,她骗款数十万元,法院判了!

没有固定职业,却把自己包装成“能耐人”,吹嘘自己在银行中有“内部渠道”,可以办理高额度、低利息贷款,并以办贷款前需要“走流水”为由,通过获取被害人的信任来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信用卡、支付宝、花呗、借呗等平台的账号及密码进行盗刷后用于个人消费,诈骗被害人四十余万……

近日,平潭检察院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冯某声称自己认识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有渠道帮助他人低息贷款,瞬间引起刚好有资金需求的高某甲、许某夫妻二人的注意。

之后,冯某以贷款需要走流水为由,忽悠许某将支付宝花呗、借呗的钱套现11000元转给自己使用,并进行分期还款走流水,承诺事后会帮许某还款。但在办理贷款的时候,高某甲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得知此次贷款的利息是8厘。对此,冯某谎称她与银行有内部合作,贷款时先按照8厘左右利息还款,实际上只收取4厘利息,后期银行会把这多余的利息返还。

得知有“内部合作协议”后,高某甲放下戒心,之后,夫妻二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并顺利获得15万元的贷款。放款当天,冯某向高某甲提出要其拿出22500元现金用于银行走账,过几天会如数返还。已经拿到贷款的高某甲对冯某的“能耐”深信不疑,不仅拿出来22500元现金给冯某用于银行走账,还把同样有资金需求的姐姐高某乙介绍给冯某,高某甲此时还不知道,不仅是其自己拿出去走账的费用拿不回来,就连高某乙也因此落入深渊。

2020年11月,在高某甲的介绍下,高某乙认识了冯某,提出也需要十几万的贷款额度。此前,高某乙曾去建设银行贷款,但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被拒。冯某得知后,当即表示有“内部渠道”可以“走关系”帮忙操作,且贷款额度会更高,贷款利息会更便宜。

此后,冯某多次约高某乙见面,以贷款前需要走流水为由,需要对被害人高某乙手机进行操作。由于有了高某甲贷款成功的先例,高某乙直接将手机交给冯某操作,并按冯某的指示提交了自己的5张信用卡,还把密码告知对方。

随后,冯某私下将高某乙的支付宝花呗、借呗套现到冯某的微信账户中,并对交易记录进行删除,甚至用高某乙的身份信息在各网贷平台上办理贷款后进行套现。高某乙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询问冯某,冯某表示将会进行处理。

然而,冯某并没有偿还分期账单,也迟迟没有带高某乙去办理贷款。2021年9月,高某乙将冯某约出来见面,冯某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承诺会在2022年1月30日前将高某乙的欠款偿还清楚。但在这次会面后,冯某便“人间蒸发”,再也不曾露面。

2022年8月14日,冯某在福州市晋安区一家火锅店被抓获归案。

经办案检察官审查,冯某使用被害人高某乙的支付宝花呗、借呗扫码提现,并使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在“安逸花”“分期乐”“微粒贷”等网贷平台进行贷款,骗取被害人高某乙的个人信用卡、支付宝花呗、借呗、“分期付”等网贷平台资金近40万元,截至案发前仍有人民币28万余元尚未偿还。

此外,经审查,冯某还有信用卡诈骗的行为。2021年10月5日,冯某受朋友林某的委托保管1张广发银行信用卡。然而,极度缺钱的冯某,在没有经过林某授权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林某的信用卡刷卡套现人民币4.7万余元。林某收到银行的短信后曾询问冯某,但冯某谎称系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发错短信,拒不承认自己有盗刷行为。在林某出示交易记录后,冯某才承认这一事实,承诺会分期偿还,然而,冯某在还了几期款项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截至案发,仍有4.1万余元未还。

数罪并罚,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根本没有什么内部渠道办理贷款,都是通过拆西墙补东墙的方法去还款,实在没办法还了我就只能躲避,把电话卡都换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冯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冯某承认,其带高某甲去银行是按照正常8厘的利息办理贷款,为了骗取对方的信任,才谎称‘按内部协议有4厘的利息’,但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后期银行会把多收取的利息如数返还的情况,至于拿走高某甲22500元用于银行走账也是凭空捏造。

“当时没有想那么多,就想着现在有钱就先花。”冯某说。

检察官审查起诉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截至案发前仍有人民币31万余元未偿还,数额巨大;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日前,平潭法院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检察官提醒,有贷款需求的群众应当到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不可轻信所谓的“特殊渠道”,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在贷款之前需要刷银行卡、信用卡、各种小额贷款APP走流水的,谨防被盗刷。在放款之前有需要缴纳服务费、手续费、解冻费、加急费、前置利息的,则应慎之又慎,最好向金融机构咨询后再作决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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