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警惕以“套路贷”为代表的新型犯罪

“套路贷”就是指不法分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产。

「扫黑除恶」警惕以“套路贷”为代表的新型犯罪

一、当前“套路贷”犯罪基本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同时还有以“行规”为名,欺骗或逼迫受害人签订翻倍的借条。为了让所谓的借款协议更具公信力,不法分子还要求与借款人一起办理公证。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不法分子按合同向被害人转账,但要求被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给团伙。从而制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既是后期讨债的“工具”,又是逃避打击或实施诉讼逼迫受害人就范的证据。

3、单方面认定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为追讨虚高债务,犯罪分子往往刻意造成被害人违约,例如被害人如期还款,团伙使用短信不回、电话不接、“玩失踪”等手段拒绝接收还款,刻意拖延并造成借款人逾期还款困局等。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不同团伙间通过“转单平帐”的手段让被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实现恶意讨债。或者犯罪团伙以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追讨债。

二、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2、手段方法不同。首先,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其次,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第三,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3、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4、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扫黑除恶」警惕以“套路贷”为代表的新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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