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开启:政策性银行、部分城农商行纳入

首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即将于12月31日到期之际,银保监会发文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

12月30日,据银登网消息,12月29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本次试点实行期限暂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期限同时延长。

《通知》提出,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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