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系列之私募篇

2019年,笔者办理了不少私募基金维权的案件。接触该类案件的人肯定没有普通的民间借贷多,一是由于他的起投金额为100万且不对发公开发售,二是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基本交仲裁机构处理,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书不同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网上查找,裁决书是不公开的。所以,很多投资人维权甚至不少同行都无从下手。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5日,刘某经老乡介绍投资某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某私募基金,经刘某现场考察,某公司确实实力雄厚,在深圳福田CBD某大厦有三层楼办公室。老板李某承诺投资200万,投资期限一年,保本付息,按每季度付一次固定收益,到期后,一次性返还本金和分红收益,绝对安全。当日,刘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风险揭示书》、《认购书》、《合伙协议书》及《合伙人会议决议》等文件,上述文件共同装订为一册;同日,关联公司某控股公司与刘某签订《回购协议》。

签订上述合同后,刘某当日依约向某基金账户支付200万元整。同时收到管理人某投资公司出具《股权认购出资确认函》及《收益分配通知书》。《收益分配通知书》约定利息为年化6%+X(即至少年利息为6%),每季度支付一次利息,到期后一次性返还本金和分红收益。2018年4月、2018年7月、2018年10月分三次收到李某支付利息总计10万余元。

投资届满后,刘某于2019年1月向某控股公司要求回购合伙出资份额本金200万同时要求某投资公司及李某返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无果。遂委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志军律师维权。

二、维权过程及代理思路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任律师建议先完善相关证据后再一并仲裁同时申请保全。但难题一老板李某并未有书面担保;难题二明股实债有争议,债的性质并不明确。在任律师草拟相关书面手续后,刘某再次找李某协商沟通。终于,李某及某控股公司向刘某签署《保证合同》及《还款承诺函》,约定向李某及某控股公司对200万回购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承诺10日内支付全部本息。2019年1月底,刘某收到30万元本金。刘某向深圳仲裁委会申请仲裁及保全后,李某于2019年3月向刘某再返还本金10万元整。

刘某与对方(三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回购协议》及《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保证合同》及《承诺函》系刘某投资到期后,对方(三方)对投资款项的性质确认、责任承担的确认及还款计划,系对方(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方应该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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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四、律师提醒:

私募基金类案件系由金融创新引发出来的新型维权纠纷,法律关系梳理起来非常繁杂,并不是单纯的某种法律关系,而可能系由多种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新型纠纷,投资人由于金融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匮乏,加之取证困难,维权非常之困难。投资及维权建议投资人事前事后找金融法律专业人士做事前尽调及事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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