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住房公积金调整贷款政策、修改提取办法通知

关于阶段性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当前党史学习教育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进一步激发四平市房地产市场活力,助力房地产市场发展,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着“解放思想、转变作风、优化服务”的宗旨,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阶段性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产权变更登记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调整为“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产权变更登记60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取消“借款人家庭在管理中心(含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贷款的,无论是否变更婚姻关系均须在贷款结清后12个月以上方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限制。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阶段性调整的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关于修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六条的第(九)项“因患有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删除。

二、本通知自2021年8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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