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个人信息需要安全保障,催收公司更需要监管规范

债务人的个人信息需要安全保障,催收公司更需要监管规范
债务人的个人信息需要安全保障,催收公司更需要监管规范

近日,有“51人品贷”的债务人反应,因为不堪承受催收公司的恶意骚扰,有债务人跑到“51人品贷”委外的东莞催收公司,到了以后才发现,这个催收公司仅两个人,在工作时间还有一个人在休假,也就是说,“51人品贷”所委外的催收公司既不具备能力保障债务人个人信息的安全,甚至于还涉嫌存在非法出售或转让个人信息行为。

说起“51人品贷”大家都不会很陌生,因为这家网贷平台因存在暴力讨债和侵害与债务无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多次被投诉,甚至于还被在2019年10月21日被爆遭警察上门盘查,疑因外包团队暴力催收。当晚,杭州公安警情通报称51信用卡外包催收公司涉嫌冒充国家机关,采取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

根据多名受害者小宋表示,她因为急需用钱,在“51人品贷”借款了约3万元,一共分为12期,连利息加服务费最后总共需要还款4万多,根据她表示,她的还款日是每个月的14日,在其中一起还款的时候,由于家人生病在医院照顾,所以在还款日当天并未还上款,而在15日的时候接到了“身份不明”的催收电话,在电话中对方的态度极其的嚣张,甚至于还在电话中辱骂小宋以及其父母,因为上午家人在医院需要检查,其实在脱不开身,并且联系了51人品贷客服,表示下午5点左右可以主动还款,当时,51人品贷的客服也答应了小宋的请求。

但是,在下午2点的时候,小宋接到了许多亲朋好友的电话,询问小宋借款是什么情况,这就意味着“51人品贷”委外的催收人员已经爆了小宋的通讯录,甚至于根据小宋亲属好友表示,他们接到的那是催收电话,完全更像是一个威胁恐吓的电话。

同时,小宋也表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理我懂,因为我在还款日当天没有及时还款是我的错,但是,我已经明确告知“51人品贷”我下午五点左右还款,他们也答应了,但是还未到约定的时间,“51人品贷”委外的身份不明催收人员就爆了我的通讯录,而且,我认为就算我逾期了这也不是“51人品贷”侵害我亲属好友合法权益的理由。

况且说,根据“51人品贷”委外的“身份不明”催收人员的行为来看,我们不认为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是一些催收公司的工作人员,反而结合其在催收过程中触及的犯罪行为分析,他们更像是一群涉黑的非法讨债组织。

其实,像小宋一样遭遇的“51人品贷”债务人还有很多,他们同样每天都在遭受着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恶意侵害,而当债务人想合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联系“51人品贷”客服他们不承认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是他们委外的,而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在催收的过程中又拒绝提供任何信息让受害者核实信息,这不是“黑社会”非法讨债还能是什么呢?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像这位找到东莞催收公司的当事人算是幸运的,因为最起码他找到的这个催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受银行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及信用卡透支户进行提醒、通知、催告服务;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这样的业务。

反而我们看下,现在大部分受害者所遭遇到的催收人员基本上都是“身份不明”,既没有提供其隶属的公司主体,也没有任何相关的信息让受害者查询,反而他们在催收的过程中频繁的触犯我国法律条款,这完全是“黑社会讨债”的一种行为存在。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很多借款人看来,他们在一些现金贷平台多次借款,而每一次借款均带有我国明令禁止的“砍头息”,而每一次借款的砍头息如果折成现有的债务相抵的话,借款人并不欠这些现金贷平台的钱,反而是这些现金贷平台应返还超出的部分债务,而这段话我们并不是胡说出来的,反而是有法律的支撑和法律的支持。

徐亮还同时表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说,比如小宋在某现金贷平台借款2000元,而小宋银行卡实际到账的是1650元,那么也就说说这家网贷平台扣除了350元的砍头息,按照合同法第200条规定,这350元的砍头息是可以要求网贷平台返还,并且计算相等的合法利息的。

关键是,小宋借的这2000元,实际到账是1650元,而小宋还款却要还款2000元,这一进一出的小宋实际借款本金却是1300元,如此高的利率完全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再者说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明确写道: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而小宋实际到账是1650元,按照该规定来看这1650元是小宋所借款的本金,小宋实际还款金额应该按照1650元还款,而并非是按照现金贷平台的要求2000元还款。

值得注意的是,小宋从这家网贷平台一共借款了五次,每一次都是预先扣除了砍头息,然而小宋还款的时候是按照2000元的金额偿还的债务,700元X5次借款=3500元,而小宋目前所欠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的金额是1650元,而小宋仅仅被扣除的砍头息都3500元,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这3500元里面有1850元属于是非常债务,现金贷平台应该退还给小宋。

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类似于这样经历的债务人有很多很多,他们如果和现金贷平台平等计算的话,并不是现在的债务人欠现金贷平台的钱,反而如果按照合同法计算的话,是现金贷平台欠债务人的钱。

关键是,虽然合同法有着明确规定,但是这些现金贷平台已经在利用“身份不明”人员恶意敲诈“折抵债务”的当事人,我们值得讲解的一点是,在这段我们为什么使用“恶意敲诈”这样的词来阐述这段话的意思呢?

那是因为,首先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到底是催收人员还是“涉黑”的非法讨债组织,这谁都无法定性,反而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债务,其实当事人并不欠他们的钱,而如果“折抵债务”的话,这些现金贷平台反而还欠当事人的钱,至今为止,这些现金贷平台还在利用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催收“无效债务”,试问一下这不是“敲诈勒索”是什么呢?

其次,这些“身份不明”人员手上的债务人个人信息来源不详,也就是基于这些原因存在,很多债务人都遭到了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敲诈勒索,甚至于有的债务人明明已经还完钱了,但是隔一段时间后,就会再次接到这样的催收电话。

所以,就像这个“51人品贷”用户找到了这家催收公司就两个人,其中还有一个人在休假,那么,在谈话的过程中,这个人还以“实业投资”为由说他们公司可以进行债务投资,但是,其实“实业投资”真实的意思却是为获取预期收益,以货币购买生产要素,从而将货币收入转化为产业资本,形成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经济活动。它是指一种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方式。

根据这个人的表示,我们认为“实业投资”和债权投资完全是两种概念,他是在借助“实业投资”为由来逃避当事人的问题,所以,当事人要求其提供债务人个人信息合法的来源渠道的时候,对方是提供不出来的。

况且说,这家公司就两个人,他们有什么能力你接收“51人品贷”的债务催收的相关业务,而且这家公司没有能力保障其接收的债务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甚至于还存在非法个人信息交易的可能性存在。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如果每一个催收公司的主体就是一间办公室两个人都可以形成的话,那么是不是我们也可以注册相关类似的公司进行接收金融机构的债务催收的业务呢?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样的一个既然能力保障债务人个人信息安全,也没有能力承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这不是完全拿着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闹着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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