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例第87号”指导性案例看——刑民检察协同互动 遏制“套路贷”虚假诉讼

从“检例第87号”指导性案例看——刑民检察协同互动 遏制“套路贷”虚假诉讼

近年来,“套路贷”犯罪引发的新型虚假诉讼时有发生,其不仅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检察日报》“观点·案例”聚焦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检例第87号),邀请法学专家、办案检察官就如何强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职能协同,如何参与社会治理等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

(检例第87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以来,李卫俊以其开设的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汇丰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冯小陶、王岩、陆云波、丁众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逐步形成以李卫俊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以欺骗、利诱等手段,让借款人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随后,采用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额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为名让其虚写借条。在借款人无法给付时,又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李卫俊等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房产6处、车辆7辆被查封。

201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以李卫俊等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5日,金坛区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日,金坛区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卫俊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9年6月至7月,金坛区检察院对该批50件涉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件,对具有典型意义的8件案件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9月,金坛区法院对42件案件裁定再审。10月,金坛区法院对该批50件案件一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套路贷”案件监督样本

1.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调取犯罪嫌疑人所有相关案件、关联证据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比对分析。

2.发现存在金额较大的“套路贷”,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一是查关联案件;

二是查关联人员;

三是查关联证据;

四是查其他关联因素。

建立查证虚假诉讼犯罪联动机制

内部: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实行工作联动。

外部: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仲裁机构甚至银保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的联动机制,共建信息平台,促进社会治理。

对“套路贷”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

一是综合分析关联民事案卷,对行为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提供书面交付凭证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属于缺席判决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是调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从借款原因、款项交付与归还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

三是对交付凭证、银行流水等进行核实,结合当事人陈述,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判断;

四是从放贷目的、行为手段、社会危害性上进一步综合判断。

建立惩治虚假诉讼犯罪联动机制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发现以及如何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是新时期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

近年来,虚假诉讼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既严重侵害公民和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设立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认为犯罪,并规定,实施此类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套路贷”虚假诉讼现状

目前,针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有些虚假诉讼行为接受法院审判,得到了应有惩罚;另一方面,有的虚假诉讼行为没有被及时立案查处。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虚假诉讼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司法人员对其概念、犯罪构成还有一个熟悉过程;二是法律虽然规定此类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但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民事案件而言,由谁启动虚假诉讼的认定机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受“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要求,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类案件十分慎重;基于居中裁判和民事诉讼靠优势证据定案的认识,法院也难以深入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则因除公益诉讼外较难介入正在审理中的民事案件,往往只能在民事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进行监督。

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虽然“套路贷”不等于虚假诉讼,但可能隐藏着虚假诉讼;虽然“套路贷”不等于诈骗,但往往交织着诈骗犯罪。“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可能掩盖着为掩饰、隐瞒非法所得而实施的洗钱犯罪,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实施的诈骗犯罪,甚至可能伴随着黑恶势力犯罪。

“套路贷”是对以民间借贷为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实的不法行为的泛称。所谓“套路”,泛指设置陷阱、巧立名目等非正常手段。“套路贷”行为人放贷后,除了采用敲诈勒索、软暴力追讨债务外,还会欺骗或者胁迫借款人签订名不符实的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等,利用民事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可见,这一系列行为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

虚假诉讼行为之“虚假”,核心在于行为人赖以提起诉讼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诉讼结果之所以能够蒙蔽司法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捏造了事实,伪造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中有些达到了民事诉讼所要求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有些证据稍加调查,也能发现问题,比如行为人将贷款打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又要求借款人将贷款打入其关联公司或者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最后回到行为人银行账户或者其实际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诉讼时行为人仅提供第一过程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和借款协议;有些证据不经公安机关侦查,就很难发现真相,比如被害人亲笔书写过借条,借款时通过银行转账,还款时却是交付现金,此时如无证人证明,又未要回借条,对被害人极其不利。一般来说,被虚假诉讼侵害权益的一方甚至多方,在诉讼过程中通常会提出抗辩,除非当事人合谋串通欺骗司法机关,或者被告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只有代理人持特别授权委托书出庭,待形成不利的诉讼结果后,被告方才会提出被骗主张。后一情形,特别是存在多个被告而多个被告都委托同一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情况下,被告无实质性抗辩,诉讼极为反常,检察机关就应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检例第87号”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样本意义

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成功办理,被评为指导性案例,其重要意义在于该案例提供了一个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样本。其监督模式和机制是:在对一起涉嫌诈骗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套路贷”,于是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调取犯罪嫌疑人所有相关案件,综合运用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取关联证据等措施,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并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比对分析,审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一旦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金额较大的“套路贷”,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检察机关还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一是查关联案件,即通过裁判文书网或者向法院调取卷宗的方式,查询并调取行为人及其关联关系人提起的所有类似诉讼、执行案件;二是查关联人员,即通过调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着重从借贷发生的原因、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合意、款项来源、资金流向、款项归还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三是查关联证据,即调取相关当事人银行转账流水、支付凭证、借据等,对借款、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比对;四是查其他关联因素,比如,民事诉讼案件被告本人没有到庭或者形式上有人到庭,但面对巨额债务却没有实质性抗辩的,应当加大审查力度。常州市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整个过程,充分说明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定能取得良好效果。

由于“套路贷”往往伴随着诈骗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诈骗犯罪,通常又会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这就是这类案件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体现在检察机关对可能存在上述情况的案件要敢于行使诉讼监督权力。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因为有被害人主张权利受到侵害,检察人员应注重开展关联调查,发现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换言之,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应当打破过去那种单纯的民事检察监督观念和做法,增强与刑事检察监督协同发展的意识。应当注意的是,在以往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由于受案件线索等方面的影响,检察机关往往处于被动监督的状态。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发现以及如何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是新时期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

建立查证虚假诉讼犯罪联动机制

基于上述案件的内在联系,笔者认为应建立查证虚假诉讼犯罪联动机制。该机制可以分为内外两个方面:就内部而言,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的联动。当刑事检察部门发现关联案件存在“套路贷”或者虚假诉讼可能时,要及时通报民事检察部门;反之,当民事检察部门发现上述可能性时,要主动通报刑事检察部门,双方共同商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就外部而言,需要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仲裁机构甚至银保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的联动机制,共建信息平台,共同促进社会治理。如果外部联动机制有效运行,形成任何一个机构发现疑似虚假诉讼或“套路贷”案件线索即相互通报,公安机关能够主动进行初步调查,检察机关能够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及时中止案件审理或仲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就能彻底扭转虚假诉讼查处困难的被动局面,真正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治理一个行业,促进一方平安的良好效果。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粤兴)

刑民检察协同审查甄别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办理‘套路贷’案件时,应注重强化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协同:除应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外,还应当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并予以精准监督。”

近年来,“套路贷”虚假诉讼已逐渐成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此类虚假诉讼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具有职业化、预谋性、隐蔽性等特点,给检察机关监督带来困难和挑战。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检例第87号),就是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加强法律监督的典型。在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职能协同、“套路贷”虚假诉讼实质性审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具有很好的实务指导价值。

以异常案件为线索,加强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协同

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协同主要是从人员力量、证据审查、引导侦查等方面进行充分协作,并对关联类案展开研判分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案件时,应注重强化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协同:除应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严格追诉犯罪外,还应当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并予以精准监督。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在办理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过程中,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密切联动,形成监督合力,提升了法律监督质效。具体来说:一是以机制保障协同。金坛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开展集中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在全院范围内,从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协同办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全院一盘棋的思路。二是成立刑民交叉案件办案小组。金坛区检察院成立由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共同组成的刑民交叉案件专案小组,民事检察同步参与刑事检察检察官联席会议,及时了解案情,从民事角度分析本案需要进一步侦破的方向及调取的证据。三是从证据审查上相互交融。从一起普通诈骗案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出发,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向法院调取李卫俊等人提起的所有民事诉讼相关材料,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也同步补充调取这些案件的民事执行相关卷宗,双方互相分工,分别从格式借条、转账记录、已执行财产情况等方面表格式列出重点,梳理关联民事诉讼113件和执行案件80件,并分析其中相似点和可疑点。四是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双项监督角度,合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一方面,要求进一步补充证明李卫俊等人涉黑恶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等证据;另一方面,针对上述百起关联案件可能涉及的“套路贷”犯罪情况,要求公安机关从借款、转账、讨债等环节进行补充侦查。

以实质性审查方式甄别“套路贷”本质

在“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往往会在诉讼中提供具有较高证明力的“借款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交付凭证”等证据,形成形式上完备的“证据链条”。对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识别上,不能被“套路贷”披着的合法外衣所迷惑,应紧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侵财犯罪的核心,通过实质性审查予以判断。一是综合分析关联民事案卷,对行为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是否为统一格式、提供书面交付凭证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属于缺席判决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李卫俊从2015年至2018年,在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上百起,借条均是格式合同,一些案卷中出现了被告手捧现金照片作为已交付的证据,多数案件是被告缺席判决,有的被告出席庭审抗辩自己实际收到的钱款远小于借条上反映的借贷数额等,办案人员通过关联案件的比对分析发现,借款合同反映的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二是调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从借款发生的原因、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的合意、款项归还、如何讨债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本案中,通过对被害人、证人、李卫俊等的综合调查发现,有关案件借贷事实明显与借款合同反映的情况不一致,借款合同反映的金额虚高,借款存在“砍头息”“上门费”“违约金”等情形,且被害人存在因李卫俊实施“软暴力”催债,被迫还款、离家出走、不敢出席庭审等情况。三是对交付凭证、银行流水等进行核实,结合当事人陈述,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实质判断。本案中存在李卫俊打款给被害人后,随即让被害人从银行取出现金并返还部分现金的情况,因此,该部分书证反映的借款事实部分虚假,揭示了李卫俊以表面合法化证据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此外,有证据反映李卫俊以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证据显示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十年,且十年租金为现金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出具已收到租金收条,导致其后李卫俊以被害人未实际交付出租房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害人返还已支付的十年租金。从形式证据看,有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条,表面上合理,被害人又躲债在外未出庭,法院遂判决李卫俊胜诉。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十年租金一次性支付,且均为现金不合常理,遂找被害人进行核实,证实被害人确未收到租金,该租赁协议、收条为李卫俊提供借款给被害人的保证。李卫俊在被讯问时也承认,其在借款给被害人时,除从正常的翻倍借条中获利,还从虚构的房屋租赁协议、车辆买卖协议等中再次谋取高额非法利益。四是从放贷目的、行为手段、社会危害性上进一步综合判断。“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人意在通过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和违约情形,达到其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手段上,存在签订虚高借条、制造走账流水、恶意抬高债务、“软暴力”催债等情况,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可见,针对类似李卫俊等“套路贷”案件,仅依据民事证据、民事审判规则,通过形式审查难以查明案情。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与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充分协作,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调查,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效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以个案为切入点,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结合案件办理,查找社会治理漏洞,督促完善社会治理制度机制,有效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检例第87号”指导性案例针对“套路贷”虚假诉讼中发现的社会诚信机制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商贸公司存在的无资质经营、团伙性放贷,金融监管缺位等问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自下而上推动对虚假诉讼、律师违规代理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检察机关与公安、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金融整治专项活动。通过个案办理,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找准参与社会治理“切入点”,是检察机关探索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新路径。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李莉、邹慧娟)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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