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信惠普贷款收取高额砍头息

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下列简称乙方)、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列简称丙方)签订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及借款协议,借款本金总金额为150920.6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根据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第五条约定,本人需向乙方及丙方支付信息咨询费、管理费、担保金共计50015.08元,实际到账金额为100000.00元。

乙方违反《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借款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实为“砍头息”!

根据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应还金额为5012.72元,总计应还款金额为180457.92元。实际年化率高达43.4%,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利率24%,属于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截止2020年3月份,本人已偿还乙方共计11万元,由于本人目前负债过高,暂不具备偿还能力,请求乙方停止对本人及第三方的催收;减免超过国家规定年利率24%以上的利息,重新制定协商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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