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启动个人破产试点看现代个人破产制度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市的试点正式启动。

就在前不久,即2020年5月23日,加州破产法院批准了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根据美国媒体的报道,这是第一个中国人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距离我们有多远?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从制度的价值目标考量,个人破产制度经历过破产惩罚、破产免责与破产重整三个阶段。

早期的个人破产制度与其说是个人破产制度,不如说是对破产个人的惩罚制度。这种惩罚既包括人身权利的惩罚,即身体和名誉的惩罚,也包括对商业权利的惩罚。比如,根据公元前五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三表“债务法”,对逾期不能清偿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自行拘捕;经法官判决,还可以拘禁;直到将债务人出售为奴,甚至处死。破产的意大利语辞源是:banca rotta(即砸烂板凳)。这个板凳就是商人的交易席位。如果某位商人破产,其债权人有权砸烂其板凳,使其丧失商业权利。

早期对个人破产的惩罚很大程度上出于一种道德观念,即破产是一种不道德的事,应受惩罚。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个人破产的理解,从早期狭隘的道德观念上升到人权和交易观念,个人破产制度从破产惩罚进化到破产免责。

破产免责不是无原则、无条件地免除破产个人的所有责任,而是有条件地免除破产个人的某些债务。一般地,如果个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划分出债务人生产和生活必需品,比如房屋和维持生活必需的开销,作为豁免财产;把豁免财产之外的债务人财产集中起来变卖,按照法定的优先次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偿完毕,债务人从破产程序里走出来,摆脱旧的债务,重新开始新的生活(fresh start)。这种情况下,很多债权人,尤其是排在优先次序末端的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100%的清偿。假设无担保债权人债权只能得到30%的清偿,剩下的70%就属于豁免的债务。所谓的破产免责,就是这个意思。即,免除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的责任。

现代市场经济进入信用经济时代,个人破产法与时俱进,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消费、投资和出口成为推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其中,消费对拉动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越来越重要。于是,现代市场经济进入消费主义经济,各种鼓励消费的金融创新应运而生。

从美国的信用卡消费,到中国互联网电商巨头推出的网上信用消费产品,无不鼓励消费者信用消费。消费者买房需要信用借贷,买汽车需要信用借贷,甚至买手机也被鼓励信用借贷。

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不仅消费进入信用消费时代,企业的生产经营也被更多的信用推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债务融资,即便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证券融资的企业,为了进一步扩大投资,也经常拿证券质押,进行债务融资。

总之,现代市场经济在一个庞大、复杂的“信用系统”上运行。这个信用系统覆盖了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从融资、生产、交易到消费。它所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金融机构、市场主体、个人消费者,还包括国家机构。

更重要的是,这个信用系统实际上是由一个个债权债务关系组成的复杂的网状系统。某个债权债务关系中断,都可能对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引发“系统风险”。于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破产法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所谓个人破产重整,即个人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债务重组与清偿计划。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个人债务人分期支付计划规定的债务数额。计划执行一定时间后,个人债务人即豁免旧的债务,以新的面目重新回到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来。

举个例子,假如某个债务人欠债100万。他可以和债权人谈判,削减债务额到80万。然后,制定一个五年清偿计划。到第三年,如果债务人表现很好,能够按照计划的规定按时偿还分期债务,则从第四年开始,债务人豁免之前的100万旧债,以新的面目回归生活。这时候,债务人不再是一位深陷100万债务的个人,而是一个按照清偿计划与债权人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个人。

信用经济下,如何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

在信用经济下,对陷入偿债困境的个人,相对于简单的破产清算,鼓励当事人通过谈判达成重整计划,对个人和社会都是一个更好的制度安排。

对债务人来说,如果债务人有一定的营业,破产重整有助于保护营业,给债务人维持营业的机会。这对保护营运价值,保护债务人的企业家才能,都有裨益。

如果债务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也可以通过重整和债权人达成妥协。在削减债务的基础上,用未来的收入分期清偿剩余债务。既减轻偿债负担,又避免背上破产清算的名声,以及破产清算给自己未来的行为带来的约束。

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重整,不仅可以收回通常比清算更多的债权,而且,还可以维护与债务人的借贷关系,保护潜在的客户。

对社会来说,个人破产重整有助于维持“信用系统”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维护市场经济中从融资、生产、交易到消费各个市场之间的联系,保持市场经济的稳定性。

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是典型的信用经济。

根据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发布的《2018年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2018年前三季度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78%,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4个百分点。中国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一代的消费者,对消费借贷的接受度以及获得消费借贷的便利都在不断提升。

不仅消费端借贷规模在不断扩展,企业端信贷也在发展。以小微企业为例,尽管小微企业融资从金融理论上一直是个难题,我国小微企业整体上融资水平,主要是信贷融资水平,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

2020年5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发布研究报告:《小微企业融资的国际比价与中国经验》。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 2020年4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2.6万亿,同比增长25.1%。支持小微企业市场主体2815万户,同比增长21.9%。

如果以每家小微企业支撑3人就业的话,小微企业普惠贷款所支撑的就业人口保守估计有8445万人。

除了普惠金融贷款,还有其他形式的信贷融资。把所有的信贷融资和信贷消费加起来,应该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这个庞大的数字支撑起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面。

从我国信用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我国个人破产法应该从现代市场经济的角度,建立保护企业家精神、维护就业、维护债权债务关系的拯救型现代个人破产法。

在这一背景下,深圳率先启动个人破产法立法试点,意义深远。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在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上走在全国的前面。经过几十年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圳不仅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而且培育出成熟的市场经济理念。

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法,如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制度需求,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个人破产法?

本文认为,深圳的个人破产法试点,应该把握好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指导思想上,个人破产法应该以重整为核心,以清算为补充。

有稳定收入或者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陷入偿债困境的,可以申请个人破产重整。让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谈判,达成新的债务重组和清偿计划。

对于确实丧失还债能力的个人,未来也没有稳定收入的,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用个人破产法维护这部分群体的生存尊严。

另一方面,在立法制度设计上,制定个人破产法应该把握住两个重点。

第一,防止和抑制破产欺诈。影响个人破产法实施效果的最重要因素就是破产欺诈。如果破产制度设计不好,让不诚实的债务人钻空子,利用破产制度逃脱债务,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损害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所以,个人破产法制度设计必须堵住各种可能的破产欺诈,让市场主体对法律有一个稳定的预期。

第二,降低破产成本,提升破产效率。当前,包括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在内的各国破产法最受诟病的一个问题就是破产成本。破产成本太高会阻却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动力。个人破产尤其如此。这是因为,很多个人本来就陷入偿债困境,如果申请个人破产成本太高,对于个人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因而不愿意诉诸个人破产法解决问题。

前哈佛大学教授、马萨诸塞州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女士,在其参选总统施政纲领中就把降低个人破产成本作为一个重要的议题。个人破产成本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鉴于我国的国情,降低破产成本应该是我国未来制定个人破产法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把握好以上问题,既鼓励诚实债务人申请破产,又防止不诚实的债务人实施破产欺诈;既降低债务人试用个人破产法的成本,又鼓励有稳定收入或者从事营业活动的个人申请破产重整。这样的个人破产法将是一部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又充满人文关怀的个人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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