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起诉借款人,法院裁定: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起诉

2021年4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在对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中指出,近年来,网络平台企业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金融体系普惠性、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但同时也普遍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违规问题。

阳光财产保险起诉借款人,法院裁定: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起诉

以各种名义违法收取高额费用、暴力催收是从事金融业务企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表现。

裁判文书显示,阳光保险或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020年10月15日,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保险公司”)与借款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阳光财产保险起诉借款人,法院裁定: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起诉

贷款15万,分36期,每月还7457.6元(保费2850元及本息4607.6元)

2017年7月4日,郑先生向原告阳光保险公司出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郑先生在投保单下方投保人栏签名并捺印,见证人栏阳光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洪某签名。

7月5日,借款人郑先生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50000元,每期偿还本息数额7457.6元(每月保费2850元及贷款本息4607.6元),期数为36期。

同日,郑先生作为投保人与阳光保险公司签署《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载明被保险人为信托公司,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费率1.9%,每月保费金额为2850元。

此处仅是借款人与信托签订的贷款合同,为何还款数额包括了保费?对此,阳光保险公司声称因工作人员错误操作所致。

法院显然不认同阳光保险公司的解释。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费本应由借款人郑先生向阳光保险公司交纳且投保事宜也应当由阳光保险公司和郑先生协商确定,现郑先生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本息数额却包含了保费,债务数额垒高。

在保险单上特别提示栏,注明:我公司不允许收取保险合同以外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征信费等),该字样进行了加粗加黑。

贷款还需购买1350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7月5日,郑先生向阳光保险客户经理微信转账1350元(以15万元为本金按0.9%点计算),7月6日14:44,另外向昵称为“azq平安贷款小朱”的微信用户转账4500元(以15万元为本金按3%计算),7月6日16:06,郑先生收到贷款150000元。

郑先生称上述两笔微信转账是服务费,否则无法收到贷款。阳光保险公司对此不认可,称1350元是郑先生向其公司投保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对4500元的转账情况并不清楚。

何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阳光保险公司称,该保险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如投保人因意外死亡,投保人的继承人无需再承担该贷款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债务,其债务由保险公司代偿。

郑先生否认与阳光保险公司签订了该保险,称办理贷款手续时并未告知要购买保险,认为阳光保险公司的行为涉嫌“套路贷”,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要求阳光保险公司提交其与郑先生签订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及合同,阳光保险公司只能提交电子保单且无郑先生签名。

法院认为,信托公司虽然将150000元款项银行转账给郑先生,但阳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保险保险单时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郑先生部分款项,虽阳光保险公司解释为收取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但郑先生否认投保该险种,阳光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与郑先生就投保该意外伤害保险达成一致意见,故阳光保险公司以收取意外伤害保费为由向郑先生收取款项的行为涉嫌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

逾期后被软暴力催收

郑先生逾期后,其住处被张贴催收函,催收函内容为告知郑**截止2018年7月21日欠款7550元,其未按约还款,涉嫌贷款诈骗刑事犯罪,并限令郑**于本函送达之日起1日内清偿逾期欠款金额,同时催收函上附贷款诈骗罪的条文及郑先生手持身份证的影印件。

法院认为,阳光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在其住所地张贴催收函的行为,涉嫌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向其讨债。

法院裁定: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起诉

综上分析,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目前,暂未获知该案的后续进展。

如何维权?

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第3号公告,要求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

以郑先生实际到账148650元计算,36期共需还款268473.6元,其贷款年化利率超44%。该年化利率,远超此前36%的红线。另外,郑先生逾期后,遭到了不当催收。

上述情况表明阳光保险公司及其合作方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以肯定的是,郑先生的遭遇不是个例。有大量的网友在网络论坛、第三方投诉平台反映阳光保险公司捆绑保险、高利贷、暴力催收等。

如合法权益被侵犯,金融消费者如何维权呢?

1、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投诉。

如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为银保监会,可拨打12378进行投诉。

2、向公安部门反映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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