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有望下半年落地试点 会产生大量逃废债吗?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加快晚上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到三点:

1、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2、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3、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工作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而据中国证券报消息,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消金界注意到,《方案》属于发改委颁布的行政文件,不是人大立法,最终形成个人破产法应该还有一段路要走。

但是,根据《方案》的安排,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应该为时不远。

优化经商环境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具体举措,以及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务,将使我国破产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对完善营商环境发挥更大作用。”

可以看到,破产制度的推出,很大一部分是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考虑。

《方案》强调,对经营失败的诚实市场主体给予适当宽容,使退出市场主体承担合理有限责任,保留再创业机会,保护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措施,《方案》中提出:

“要建立自然人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居民部门债务水平和债务结构的分析监测,完善自然人债务风险评价指标和预警机制, 建立社会公众财务风险管理及理财能力教育培训机制,防范自然人过度负债风险,处理好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债务人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个人破产制度之所以引起市场普遍的关注,正是由于近两年来,我国居民部门的负债快速上升,网贷领域产生逃废债,而年轻一代有普遍存在过度负债的问题。

建立自然人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说明监管已经意识到,居民部门的负债存在一定的风险。

《方案》还提到,结合自然人破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信用记录及信用修复制度, 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自然人市场行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此前多位律师向消金界表示,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个人破产法推出的关键。而我国征信系统覆盖率不高,是个人破产制度不能很快推出的一个重要原因。

长期利好消费金融

消费金融近两年发展迅猛,与之息息相关的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会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个人破产制度究竟会对消费金融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在独立研究学者郭大刚看来,理解个人破产制度的影响,还是要将其放在发改委的《方案》中去理解。

郭大刚对消金界表示,小型的民企已经实现市场化的出清,在宏观经济依然面临挑战的情况下,政府在为部分国企以及大型民企的退出,扫清制度性的障碍。

其中涉及到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主要针对的还是企业主。很多民营企业在为企业融资的时候,都要用个人的财产进行抵押,这样经营性负债就转化成了个人负债。

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不但波及的范围广,产生的影响还大。

民企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本身就很大,就像《方案》中提到的,要对“经营失败的诚实市场主体给予适当宽容,使退出市场主体承担合理有限责任,保留再创业机会,保护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还有很多人担心,一旦个人破产法推出,会不会产生大量的逃废债。

郭大刚表示,分析一下债务人的结构就会发现,这种情况并不会出现。

负债中高收入的企业主,一旦企业经营发生问题,产生的破坏性的影响往往会很大。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护那些诚实经营企业主,给他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而中等收入的负债人群,60%背负的是房贷,只要有工作,一般也不会缺少现金流。这部分人不会轻易的逃废债。

低收入者的负债,基数大,笔数小,总体规模不大,不会引发金融问题,但他们的债务问题很容易转化为社会问题。在这个层面考量,个人破产法也是必要的。

个人破产制度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影响,长期是利好的,市场风险的出清有章可循了,政府个人破产扫清了制度性的障碍。

这样看来,是有利于消费金融的,并不会像想象中的,一下子产生大量的逃废债。

个人破产要求高

早在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就强调,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高院的考量的是“执行难”的问题。

在我国,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

一位律师告诉消金界,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最高法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其实是想通过这一制度解决一部分执行难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就指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破产人的破产期间为4年或者5年,在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另一位律师向消金界强调,个人破产制度,要考虑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不会成为单方面保护债务人的法律,还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一定会有针对虚假破产的惩治规定。现在草案还没有出,大概率会借鉴国际经验。

对于我们提出的问题:一旦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欠了“网贷”或者银行信用卡的钱,如果还不起了,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不还了吗?

他的回答是,你可以申请破产不还,但是这同时意味着你的信用破产,如果你要恢复信用,还是要把之前欠的钱还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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