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恒房通给予用户拉新奖励政策 为何被质疑传销?

假设一家房产公司,设计一个“拉新”制度,鼓励A发展B,B发展C,C发展D,以此类推,D加入后,被要求购买相关的产品或者缴纳相关的费用,才能继续发展下线E,而缴纳的费用,就用来奖励A、B、C这种上线,具体的奖励金额,就根据各自发展的人数来综合计算。这种,就极有可能涉嫌传销活动,因为其包含了拉人头、金字塔结构,层级性返利,入门费规则,可能会涉嫌犯罪,即拉人头传销犯罪。

第一,邀请新用户奖励,是否涉嫌拉人头传销?

恒房通在2020年2月的推广策略中,为了鼓励新用户注册,设计了一种层级化的隔代拉新奖励政策。即用户A邀请了B注册恒房通,A就可以获得10元奖励,如果B邀请了C,还能获得5元奖励,同时B获得10元奖励,而我们都讨论过,层级化的返利制度,以及无限制的拉人头组织金字塔结构,是传销的两大特征。

而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我们知道,行政违法定义中的传销模式,有三种,即拉人头式传销,入门费式传销以及团队计酬式传销。其中拉人头式传销的定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因此,可以看出,恒大的拉新奖励政策,属于比较典型的对新用户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依据给付报酬。这是不是就构成的传销?可以说,这个只是外在和传销很像。但是实际上,要注意《禁止传销条例》的原文,其关于拉人头传销的表述最后一句是”牟取非法利益“的。这句话至关重要,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传销活动的根本目的,因此,《禁止传销条例》不仅仅是关于拉人头传销,对于所谓的入门费式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都做了统一的目的表述,最后依据都是“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判定恒大恒房通的拉新政策的关键,就是看其是否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正因如此,实际上,所谓的拉人头式传销,《禁止传销条例》仅仅是单纯地将其主要特点进行描述,并没有完整的描述其全部关键特点,比如,如果仅仅看禁止传销条例关于拉人头传销的原文,其只对传销组织给付报酬的方式进行了描述,但是其报酬的来源来自哪里?其不可能是一个只发钱、不赚钱、不骗钱的组织。实际上,大量的拉人头型传销组织,都会有入门费式传销结合的特征,都会采用要求新成员缴纳入门费、资格费、购买相关的礼品等等,然后从这些资格费用中,分出一部分利润,分享给新成员的上线人员,这种模式,就属于比较典型的拉人头和入门费式传销结合的模式。

而恒大的这种模式中,没有要求新用户缴纳任何费用,所有的给予用户的奖励,都是恒大自己的合法售房等业务中赚取的,属于一种花费成本拉新的方式,等同于一种按点击率计算费用的广告推广费,只不过,这种广告费没有支付给广告商,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支付给了不同的用户,属于企业自身的营销投入和让利消费者行为,在这种个人民事行为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其要求老用户推荐新用户,并没有要求老用户花钱购买发展新成员的资格费用,也没有要求新用户缴纳任何的入门费用,因此,从业务目的上看,不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是希望恒房通用户成为恒大房产的潜在客户,赚取合法的利润。

这就是为什么,自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后,两高一部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对于传销的定义,就更加的完善和综合,融入了拉人头和入门费、层级化金字塔机构等等特点,比禁止传销条例的表述更加客观和充分。

何种模式下,属于拉人头或者入门费式传销活动?

假设一家房产公司,设计一个拉新制度,鼓励A发展B,B发展C,C发展D,以此类推,D加入后,被要求购买相关的产品或者缴纳相关的费用,才能继续发展下线E,而缴纳的费用,就用来奖励A、B、C这种上线,具体的奖励金额,就根据各自发展的人数来综合计算。

这种模式,就极有可能涉嫌传销活动,因为其包含了拉人头、金字塔结构,层级性返利,入门费规则,可能会涉嫌犯罪,即拉人头传销犯罪。

另外,如果这家房产公司还规定,abcd(大小写不区分)等等,任何人购买了房产,上线人员都能获得奖励,配合前文所述的模式,就极有可能涉嫌团队计酬式传销。

上述两种模式结合,一名客户A,会有两个方面的收入,即发展新成员收取的入门费分成,以及下线销售房产的利润分成。但是实际上,卖房子何其困难,发展人头却相对容易很多。因此,大多数案件中,团队计酬的规则,成为了幌子,整个传销组织的收入来源,主要就是成员自己缴纳的入门费,房子没卖出去多少。这种行为,就可能定性为传销犯罪,而不是单纯的行政违法了。

第二,合法售房利润的分配:是否涉团队计酬式传销?

而对于这类合法的利润,会有另外一个问题,即利润分配是否会涉及团队计酬式传销问题。

比如根据恒房通的“推荐意向买房客户奖励”和“推荐成交奖励”, 是以相关客户成交为基础,给予其推荐这相关奖励的政策,基本的关系就是恒房通用户A,推荐了B,然后B买了房子,A获得相关奖励,比如每成交一套,其就可以获得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意向买房客户奖励,以及房屋成交总额1%的奖励。而这种模式是否构成团队计酬?并不会。所谓团队计酬,是以团队整体的销售业绩作为奖励依据,而所谓的整体销售业绩,本质上,就是其他人的业绩,而非自己的业绩。

这一点在《直销管理条例》中也很明确,其之所以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就是为了防止直销团队的传销化(当然,实际操作中,发生了异化)。由此类推,可以参照的是,以上举例中,恒房通的用户A就相当于一个直销员,而 B的购买行为,就会A自己作为销售员的业绩,其赚取的是自己本人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佣金。

何种模式下,属于团队计酬传销活动?

假设B发展了C,C购买相关房产之后,A依然能够获得相关佣金和提成,而且C作为普通消费者,实际上他是向B购买的房子,A作为普通消费者,也能获得提成,这种模式,就是传销中的传递性返利,属于前文所述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但是,这种模式,要与固定销售团队的团队计酬严格区分。在很多保险、理财产品、房产销售团队中,普通销售经理、团队经理、营业部经理的收入,都是以基层的销售经理的业绩作为基础逐级分成的,这是非常普遍的显现,这种属于一种团队计酬,但不属于传销中的团队计酬,为何?因为传销中的团队计酬,是建立在无限制的拉人头再组建的金字塔结构之上,而这类合法企业中的团队计酬,几乎都是一个相对固定的销售团队,建立在合法劳动雇佣关系基础之上的固定销售团队。以这个为标准,很多直销团队,实际上就属于一种传销模式,而很多保险、房产销售团队,也被公众认作是传销,则是一种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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