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天价信用卡滞纳金”背后的思考

本人在翻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信用卡相关裁判文书时,意外发现了一份滞纳金是本金4.8倍的裁判文书如下所述:

一份“天价信用卡滞纳金”背后的思考

“2011年6月22日,赵XX向XX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了XX银行信用卡,并签字确认其知悉并保证遵守《XX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XX银行北京分行审批通过了赵XX的申请,并向其核发了卡号为×××(后变更为625XXXXXXXXXX41)的XX银行信用卡。

赵XX用卡过程中,截至2018年3月26日,共发生欠款本金26745.93元、利息59467.6元、滞纳金128339.34元、超限费7200元。

现在赵XX龙认可XX银行北京分行出示的相关申请资料及交易明细,但认为XX银行北京分行所计算的本金包含了复利,但未提交相应的反证。

另赵XX认为XX银行北京分行主张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的数额过高,要求法院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作出调整”

本人从某搜索网站找到了2011年XX信用卡的客户协议。协议中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做如下描述:

第八条:还款 1. 信用卡 (1) 客户应缴付银行借记于其账户的全部金额,包括银行征收的费用,与法律有关的索偿费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等)。 (2) 客户的非现金交易发生日至还款到期日为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年息18%向银行支付从交易入账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最低收费:人民币卡为1元,美元卡为1美元,港币卡为1港元。 (3) 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时,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延滞金,延滞金最低收费额:人民币卡为10元,美元卡为5美元,港币卡为40港元。 (4) 如客户透支额超过信用额的5%,其超额部分银行将按年息5%的费率逐日计收超额金,直至还清为止。

思考一:用不好信用卡的代价

我们用在线复利计算器简单的倒退一下,持卡人有多少个月未全额还清欠款,如图所示:

一份“天价信用卡滞纳金”背后的思考

用4.7年乘以12个月,我们可以简单的推算出,持卡人有56个月在还最低还款额。所以当你选择信用卡最低还款额的时候,也是选择了高额利息的时候,并且时间越长,你付出的成本也越多。

滞纳金128339.34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叁佰叁拾玖元叁角四分本人先以为自己看岔了。反复查阅和比较裁判文书网的陈述后,本人相信法官没有打错小数点

由于裁判文书不展示庭审证据,所以我无法查阅到滞纳金128339.34元是如何得来的。

我只想说合理用卡,不然需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更要注意的是在申请信用卡时,一旦你填写了某些银行的信用卡申请表并签名,就代表你认可了该银行的《客户协议》,有的银行《客户协议》中就默认你开通了超限服务。超限费也由此得来,还需要你通过客服热线等方式取消。当然我们在紧急的情况下,花点代价,用一点超限额度还是可以的,如果用不好就会出现以上裁判文书中的超限费。

思考二:信用卡纠纷中的法律适用条款

争议焦点1:信用卡利率及复利

XX银行于2016年11月15日发布公告更新《信用卡客户协议》,执行央行银发(2016)111号文件。《客户协议》第9条第2款这样写道:“XX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为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及政策允许计收复利的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取限额。

在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发〔1999〕17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3条中是有规定复利。而在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发(2016)111号文件中对信用卡业务做了相应规范央行对信用卡利率分别做了上下限的规定。不过文中未明确表示,可计收复利或不得计收复利

一份“天价信用卡滞纳金”背后的思考
一份“天价信用卡滞纳金”背后的思考

那本人认为既然银行对格式合约做出了修改更新,那就应适用最新法律法规文件,过往的老办法不应适用。

而新文件对复利并未有明确表示,本人认为这是信用卡纠纷司法实践中又一争议焦点。持卡人往往都凭感觉,觉得复利不合理,而银行认为复利法定。本人也查阅了全国其他法院的相关判例,关于信用卡复利,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各有不同,有部分法院会综合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以年利率24%来划定上限。由此看来部分法院对复利并不绝对支持。

争议焦点二:关于利率的法律适用

商业银行在信用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基本上用到以下法律或办法:《商业银行法》 《合同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而作为普通持卡人,对法律的适用肯定没有律师和法官专业。所以信用卡持卡人往往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定来要求法院对信用卡利率加以限定。实话实说,的确适用法律文件错误。商业银行的确属于金融机构,的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适用范围。所以我相信很多上诉了的持卡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那金融机构是不是就没有法律管了,就能无法无天了?当然不是。其实适用的法律依然还是银行所用的《商业银行法》第38条,《合同法》第204条。这两个条款都有明确表述就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所以本人认为在庭审中,你可以大大方方的答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是《商业银行法》的延续和实操性文件,具备法律强制效力。对实操性或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而双方有争议的内容,商业银行应与持卡人平等协商,使《客户协议》或《领卡合约》符合《合同法》公平,平等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争议焦点三:关于违约金(滞纳金)的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的就是:违约金(滞纳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在设定之初,是希望合同双方完全的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或续签。然而天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在签订合同时,我们的确无法预知到未来会发生什么。所以违约金(滞纳金)也是对守约方利益损失的一种补偿。而站在持卡人的角度而言,大部分人都是遭遇各种意外短时间无法归集大量资金,而银行又要求短时间一次性清偿,所以导致被诉。于情,我们可能希望银行能给予时间,进行协商再展期还款,并进行一定的减免。可是于法,这的确无据,毕竟有合约在身,也没有谁逼你签订《客户协议》或《领卡合约》。那情与法之间能不能有个平衡点呢?其实还是有的。

本人认为商业银行本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赚取息差来达到营利的目的。那商业银行的成本来源于资金占用成本、时间成本、人工成本,运营费用等等。商业银行会核算出一个盈亏平衡点,并且按照央行要求会有呆账准备,或者坏账计提。

所以当持卡人遇诉时,希望你会进行一些计算,能让法官清楚明白的看到银行的诉求,远远高于了银行的损失,你可以这样说:《客户协议》或《领卡合约》本质仍属于合同,理应受到《合同法》的制约,不应以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作为理由,让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游离于法律之外,作为持卡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第六条“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也会让你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感受到法律的人情和正义。

总之 希望各信用卡持卡人合理用卡,理性用卡,遵守合约,用好信用卡会给你的生活带来便利,用不好信用卡会给你的生活增添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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