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故事」买房合同变借贷

「借贷故事」买房合同变借贷
「借贷故事」买房合同变借贷

侯娜和董君的孩子要上初中了,孩子的户口在辽南省木溪市,夫妻俩虽然在吉林省集安市发展,但孩子未来的发展更重要。夫妻俩一核计,决定把经营效益不错的木制品公司转让给别人,把家搬迁到木溪另选择项目投资。

2013年夏天,侯娜和董君在木溪中心购买了一处豪宅,两个女儿分别安排在当地的重点初中和高中上学。侯娜随后对木溪进行多方考察,准备选择投资项目。然而,搞项目投资需要慎重,侯娜在投资项目没落实的情况下,带到木溪的资金全部存在了银行里。

木溪城市商业银行东光支行的行长刘列赢发现自己所在的银行进来一个大客户,资金雄厚,非常高兴。他想办法与侯娜和董君结识了,很快就有了来往。

有一天,刘列赢请侯娜和董君吃饭,饭后喝茶的时候,刘列赢说:“侯姐,董哥,你们把这么多的钱放在银行里也不是个事,能不能搞点理财什么的?”

侯娜心直口快,说:“刘行长,你别掂记着我这些钱,银行搞的理财有时也不把握。我正在选择投资项目,一旦买了理财产品,钱退不出来,还耽误我的事。”

董君说:“这事我不管,我媳妇说了算。”

刘列赢说:“不买理财产品,可以把钱放出去赚利息啊。我认识一个房地产老板,现在有点钱紧。银行限制房地产项目贷款,我看你借给他们点钱,利息比银行可高多了。”

董君微笑着,看着妻子没有表态。

侯娜说:“他们能给多少利息?”

“每月2.5分,不低吧。”刘列赢说道。

侯娜问:“这个利率到是可以,如果有风险怎么办?”

刘列赢说:“那好办。他们的房子已经盖了不少,正在出售。你和他们签订合同,按一半价格买几十套房子。他一旦还不上钱,你拿房子顶账也不吃亏。”

侯娜问道:“办买房手续也行,但价格得保险点。”

刘列赢说:“那就写2500元一个平方,现在木溪的房子都是4500元一个平方。写这个价格保证安全。”

侯娜看了丈夫一眼,说:“你看行不行?”

董君笑着说:“你看行就行,这个价格到是比较保险。”

在刘列赢的介绍下,2015年3月29日辽东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岳福与侯娜夫妻俩见面了,双方经过洽谈后,岳福同意用23套房产,以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与侯娜签订售房合同,共计借款570万元。双方约定汇达公司有权在一年内回购出售的房产,未回购前按月利率2.3%支付资金使用期间的利息。侯娜签订合同之后,按照双方约定给汇达公司汇款570万元,汇达公司给侯娜开了商品房预售收据。

汇达公司收款后,每月按时向侯娜的银行账户上给付利息,可是到了8月,汇达公司不再支付利息了。侯娜发现汇达公司不再支付利息之后,立即对该公司开发的房地产进行调查。这时,侯娜才发现汇达公司开发的房产因为是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开发,23套房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侯娜立刻找到岳福,问道:“岳总,你借的钱给不上利息了,我也了解到你建的楼办不了手续。这样吧,你把钱还给我,我把合同退给你,这事就拉倒。”

岳福说:“侯总,这事你再容我几天。我正联系贷款,贷款下来,一准还你的钱。你现在让我还钱,我也没钱还,着急也解决不了问题啊。”

正在这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该规定的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看到这个法律规定,侯娜知道,自己虽然有汇达公司签字盖章的卖房合同,自己借出的钱并没有保障。她立刻委托律师写了诉状,向法院起诉汇达公司,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判令被汇达公司偿还借款570万元,按照2%月利率支付利息。

木溪市明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之后认为:原告侯娜与被告辽东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贷关系属实,被告汇达公司应该及时给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汇达公司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故应以年利率24%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东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侯娜借款本金570万元,并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到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侯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0元,由被告辽东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木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之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侯娜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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