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职业放贷人借款,仅须还本

法律依据要收藏,告诉法官引用的是哪条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后,债务人只需要偿还本金,即使以往有偿还利息的,所还的利息也统统视作偿还本金。看到这,背负高利贷公司或者非法网贷平台债务的朋友们,有没有如释重负?

记住:是否无效,一定要经过法院或者仲裁的裁决。

那么,如何判断出借人有没放贷资格呢?首先,个人是100%没有放贷资格的。其次,使用排除法,具体放贷资格的机构有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这些不能光看名称。再次,看法院受理的案由,有放贷资格的案件不是叫民间借贷纠纷的。

最后一句,出借人拿不出《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就可以判定是没有放贷资格的了。

营利,就非常好理解了,有收取利息。只要收取利息,无论高低,一概就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了。

最难理解的,也是比较难判断的,什么叫“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非法放贷意见》规定,2年内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就可以认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多次出借给同一个人的,仅算作出借一次。

举重以明轻,上述是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之一,犯罪的标准都达到了,民间借贷无效的标准还达不到吗?

怎么找有没有10次以上呢?

教你一招实用的办法,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出借人的名字,看出借人作原告的案件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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