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债转乱象丛生:长期转短期、高频转让资产不明

网贷债转乱象丛生:长期转短期、高频转让资产不明

债权信息不透明,频繁转让债权关系复杂,私下债转日渐成风。一直以来,P2P网络借贷债权转让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及时规范债权转让也成为行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业内人士分析,作为信息中介机构P2P债权转让本质是为了增加流动性,这也是网贷出借人客观需求,但前几月的行业“雷潮”致使网贷债转在利率以及收费问题上乱象丛生。一些平台通过允许出借人多次债转从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甚至“薅羊毛”,造成所有成本直接嫁接到债务人身上,这也让网贷债转失去了原本的作用。

债转存在潜在风险

网贷行业中债权转让指的是,同一平台的出借人即原来的出借人其投资的可转让标的,在持满一定锁定期后,一对一转让给该平台的其他出借人,原出借人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出借人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也是为了缓解出借人应急资金使用以及提升出借人的服务质量。

据新金融头条观察,从网贷行业诞生至今,网贷债转也一直在发生变化。总结而言,P2P债转模式主要有超级放贷人模式、平台间债转模式以及出借人债权转让。关于超级借款人债转模式因可能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限性、虚假债权等问题。

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P2P网贷借贷风险专项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由网贷机构高管/关联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被认定为违规。

对于平台间债转模式(打包资产债权转让),在全国P2P网贷整治办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中有明文规定,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所的产品,或将网贷机构撮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让等方式视为违规行为。

如此看来,目前存且监管允许的债转模式只留下出借人债转转让,而在《关于做好P2P网贷借贷风险专项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也有规定,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低频次的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

“其实去银行存款或者购买理财产品,也会给债权人一定的退出机制,例如活期存款随存随取,定期理财也可及时取出,这个主要是由于银行是信用中介是可以去承接债务。”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向新金融头条表示,P2P作为信息中介,允许债权人之间的转让本质是为了提供便利,增加流动性。因此平台所设计产品需要围绕增加债权人的应急资金流动性去设,并且这也是合理合法的。

PPmoney相关负责人认为,网贷债转能够提升出借人平台的体验性,加快出借人的资金流动性,作为一种网贷行业的科技创新,其存在有其必要性,但也要注意相关风险的存在。

网贷债转存在哪些潜在风险?

尹振涛分析认为,监管允许低频次的债转是因为其有合理性,但如果一项债权被多次转让,那肯定存在问题,不可能所有的债权人都存在急用钱的问题。有些平台通过利差以及服务费的设计,使得出借人通过多次债转获得更高收益,这里面的风险以及成本是无法预估的。

“还存在债权信息不透明,多次转让后底层债权信息无法得知,以及期限错配长期标的被短期转让等等风险。”业内资深人士还向新金融头条表示,目前,P2P平台在关于债转的服务费、保证金、担保服务费等收取并不明确,甚至随意调整,很多出借人吃了“哑巴亏”只能默认这种变化。

事实上,新金融头条发现,行业内不少平台的债权转让关系错综复杂,例如单个债权多次拆分转让,甚至以随时债转退出为由,诱导出借人进行投资。债权转让原本是利于出借人以及P2P平台的可持续性发展,但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间接的放大了网贷行业的风险。为此,规范网贷债权转让行为已是迫不及待。

网贷债转亟需规范

其实,针对网贷债转问题,监管层早已下发相关文件。2017年8月,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向所属会员单位下发《关于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的债转业务予以规范。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贷平台应设置债权转让专区,为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债权持有人可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单个债权在平台转让,但不得将债权打包转让。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持有3个月以上方可转让,网贷平台自身及关联方不得受让债权。要求网贷平台应对被转让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被转让债权做充分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原始债权信息一样,并且原始债权信息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债权持有人应一次性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人数需与债权持有人数相同。

新金融头条还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网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开展网贷机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108条)也有关于债转的规定: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一案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管理方在网贷机构上开展债权转让;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持有人债权转让完成后网贷机构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等被视为违规。

108条还指出,向出借人提供给各类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存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

事实上,在网贷行业风险集中爆发的背景下,能否顺利及时退出资金成为很多投资人衡量平台的关键指标。此外,债转速度快慢也逐渐成为行业发展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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