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滥传个人征信的边界在哪?底线又在哪?

近些年以来,超前消费成为国内年轻人消费的大趋势,不仅仅有消费金融、P2P平台、分期金融等,甚至就连银行也在为年轻人消费主体提供超前消费的资金业务,而银行对于个人消费贷相对来说审核制度比较严格,很少有年轻人达到银行发放个人消费贷的标准。

于是,部分边远地区的农村银行开始利用非法P2P平台从事放贷业务,因为在P2P平台上,年轻人消费主体申请资格比较低,完全处于一种无抵押的申请状态,最关键的是,这些年轻人超强的消费欲望加上P2P平台发放的贷款门槛比较低,继而获得了年轻人的青睐”,而部分村镇银行也看到了P2P平台在前期的优势,继而和P2P平台合作放贷几乎成为部分地区的农村银行的创收的出路了。

而作为银行他们不能明着利用这些P2P平台进行放贷,所以,他们甘愿做P2P平台背后的资金方,年轻人通过P2P平台申请贷款,然后通过审核以后银行暗中给借款的年轻人发放贷款,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银行或P2P平台需要扣除部分贷款作为他们称之为的“服务费”,所以在年轻的借款人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以后,实际申请的金额往往和银行实际到账的金额不符,而这种行为被我们认为不是“服务费”,而是妥妥的“砍头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和民法典,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而部分边远地区的村镇银行利用P2P平台发放的贷款预先扣除的部分“砍头息”金额很明显超出24%利率的范围,甚至于超过了36%红线以上,甚至于我们在一些714高炮平台也看到了部分边远地区的银行或信用联社的身影,而714高炮平台大家都知道属于7~14天短信的贷款,而这种贷款具备高额的费用,所以在我国法律上属于违法放贷行为,而这些边远地区的农村银行利用714高炮平台发放短期贷款,而且在发放贷款的时候预先扣除“砍头息”的行为实为非法放贷行为。

部分银行利用714高炮发放贷款属于违法放贷行为,而违规上传个人征信更是违法犯罪行为

而因为这些村镇银行属于银行机构,具备上传个人征信的权限,在714高炮的受害者逾期以后,他们所计算的金额往往是以受害者的实际借款金额累计逾期的债务,而如此的计算方式看似没有什么,但是却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所在,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害者实际借款的金额与实际到账的金额不符,那么要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还款本金,而受害者按照实际到账本金还完以后,这些P2P平台或银行继续骚扰受害者的行为继而成为了另外的一种“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存在。

如果边远的村镇银行仅仅因为受害者按照实际到账的本金偿还完贷款,而剩余的无效债务未偿还的缘由上传个人征信行为,我们觉得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滥用”上传个人征信的权限,最关键的是,这些714高炮平台本身就不合法,而银行借助这些不合法的P2P平台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更是一种执法犯法的存在。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714高炮的受害者不能仅仅看到逾期时的本期欠债多少,应该偿还多少,而是要看714高炮平台的受害者在单一的714高炮平台借款的次数,每次发放贷款被扣除的“砍头息”有多少,以次数的多少累计计算出来被扣除的“砍头息”总金额是否能抵掉受害者当期所欠的债务,这也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而部分边远地区的村镇银行利用P2P平台非法发放带有“砍头息”的贷款,本身就存在违规行为的存在,所谓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是指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民法典》、《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借助不合法的P2P平台发放贷款本身就存在违规发放贷款的嫌疑,虽然只是作为P2P平台背后的资金方,但是作为一家银行就连P2P平台的合法性都无法确认,那么这样的银行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们认为,这些借助P2P平台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在受害者以实际到账的本金还款也是符合法律规定,而银行以“无效债务”确认受害者未偿还完债务而向央行征信系统上传个人征信的负面记录,这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的存在。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从2021年#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字眼#冲上微博热搜第一,事发缘由其征信报告“工作单位”一栏中竟被写上了“专业做鸡十年”到多名分期贷款的用户依法履行完还款义务后被边远地区的村镇银行滥用权限上传个人征信负面,这一切都构成了侵权行为的存在,而这部分个人征信也存在不实行为。

按照《征信业务管理条例》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未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徐亮同时还表示,看看这些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履行完还款义务以后的受害者个人征信,其个人征信中的负面完全是建立在不合法的上传行为,而这些被边远地区村镇银行滥用权限上传的不真实的个人征信负面记录,不仅仅侵害了这些受害者的名誉权,甚至还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经济生活。

而这些不合理的个人征信负面记录的存在,直接严重影响到了个人征信在公民心中的公信力,致使个人征信的权威在公民心中不断的下降,试问一下,上传个人征信的底线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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