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整治金融放贷机构:不得收取砍头息 助贷不得收息费

近日,天津市金融局、市高级法院、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在我市金融放贷领域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通告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应依法合规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相关限制,不得收取“砍头息”;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规范催收行为,不得向非债务人催收,不得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公开个人隐私等违法方式催收。

根据通告,为深入开展金融放贷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好“行业清源”工作,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7号)、《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津高法〔2020〕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资金账户、转账,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个人从事涉黑涉恶活动提供金融信贷服务;严禁保险机构为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提供分红投资型保险产品、出具担保保函;严禁银行保险机构录用涉黑涉恶人员;严禁银行保险机构与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开展信贷、保险等形式的业务合作。

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应依法合规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相关限制,不得收取“砍头息”;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规范催收行为,不得向非债务人催收,不得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公开个人隐私等违法方式催收。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参照适用整治办函〔2017〕141号文件、银保监发〔2020〕18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明确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三、各类助贷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发放贷款。不得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落实整治办函〔2017〕141号文件要求,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前,应与拟借款人共同签订“明白纸”,向拟借款人明示需要缴纳的收费计息总额、借款期限和年化综合费率,明示各类息费分项总额和费率,明示提前还款解决方式、渠道等。助贷机构应完整记录撮合过程,妥善保管相应音像资料;签订电子合同的,应打印成册并交付借款人保管。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四、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出借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职业放贷行为,与借款人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因从事职业放贷涉嫌刑事犯罪或涉黑涉恶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五、广大市民及相关机构从业人员发现我市非法放贷组织或个人违规开展金融放贷业务且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可向我市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我市派出机构举报或各级公安机关举报。在举报前,请详细了解非法放贷机构、网址、APP、公众号名称、注册地等基本信息,收集好借贷合同、“砍头息”、畸高利率、被暴力催收、非法拘禁、骚扰催收、非法获取个人通信录信息、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等情节相应的证据材料。各有关部门将及时对相关线索进行核实,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切实净化我市金融放贷领域市场环境,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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