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20亿损失2.9亿 这两家P2P平台主犯是如何定罪的?

日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对该市首例利用P2P平台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因犯集资诈骗罪,均受到法律惩罚。该案的成功办理,让合肥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组(以下简称“经检组”),更坚定了办好新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信心和决心。

检察官黄凌、周婷婷在讨论分析案情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合肥市检察院于两年前组建了经检组。该组成员7人,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重大、敏感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对基层院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导工作。2019年以来,已办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2件276人,重点打击P2P平台非法集资类案件6件130人,其中张某、李某案是经检组办理的第一起P2P平台集资诈骗案。

虚构标的吸收资金

2015年1月,李某设立“融合贷”P2P平台,同年12月,张某入股该平台,并虚构其有国资背景。2016年4月,李某冒用借款人名义通过平台发布虚假标的,以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所投资金均进入其实际控制账户,由其支配使用。

当年9月,在“融合贷”平台难以维持运转且张某身负巨债急需用钱的情况下,李某将平台股份转让给股东张某。张某接收该平台后继续按以前模式吸收资金,直至案发,“融合贷”平台累计吸收5.6万名投资人资金11亿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4亿元。

同年10月,张某又设立“妥妥当”P2P平台,以与“融合贷”平台相同方式吸收资金。至案发,“妥妥当”平台累计吸收约16万名投资人资金9.3亿元,造成损失1.5亿元。两个平台所吸20亿元资金,绝大部分被用在归还前期投资人到期本金收益、支付高额提成返点、维持平台运营及偿还个人债务上。因无实际生产经营的投入和增值,最终导致被害人损失2.9亿元。

该案被移送合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检组检察官黄凌和检察官助理周婷婷担任了承办人。

引导侦查审计先行

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诈骗和吸收资金的案件,是近年来伴随互联网金融繁荣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案件。

这是合肥市检察院受理的首例P2P平台经济犯罪案件,对承办检察官及整个经检组都是一个挑战和考验。他们迎难而上,首先从资金审计入手引导侦查:注重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明知违法仍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证据,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结合工资表、提成表、培训材料、宣传材料等书证夯实证据体系;重点查明涉案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及时委托审计机构介入。

同时,检察官主动参与对各犯罪嫌疑人的入职、工资、业绩提成等情况的梳理,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职务变更时间都进行了详细核实。严格准确的审计,不仅对证据提前进行了有效固定,而且为后期的认罪认罚、追赃退赃打下良好基础。

准确定性不枉不纵

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依法进行准确的罪名认定,是审查起诉的重点。该案中很多犯罪事实既有交叉又相互独立,对李某等人的定性存在很大争议。

李某是“融合贷”平台设立者,后将该平台转让给了张某。因此移送审查起诉时,李某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仅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罪的区别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对事实证据细致审查和深入剖析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某作为“融合贷”P2P平台的设立者和实际控制人,不仅在吸收资金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并在明知平台难以维持且张某继续吸收资金只能是以新债还旧债、将会造成投资人更大损失的情况下,仍将平台转让给张某,任其成为张某继续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工具。

因此,综合全案情况,李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经检组讨论后,又经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办案检察官的分析意见得到认同。与侦查机关沟通后,合肥市检察院于审查起诉阶段将李某批捕。

案件审查终结,涉案的13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公诉意见。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经检组办理新型经济犯罪案件积累了经验。

经检组又相继办理了两件卷宗多达1000余本、涉案资金分别为80亿元和60余亿元的“大志集团”案及“好车贷”案件。该两起社会反响强烈案件的办理,不仅进一步体现了经检组奋力打击经济犯罪,护航经济发展的信心、决心和实力,也让经检组这个品牌更加响亮。

近日,经检组继荣获2019年度“合肥市青年文明号”称号后,又被安徽省及合肥市检察院作为优秀办案团队推荐参加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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