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执行“认房不认贷”

10月20日,据“成都发布”微信公众号显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住房套数认定,《通知》显示,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认定方面,《通知》提到,购买再交易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此外,《通知》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成都市自住住房的,住房套数调整为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不再将个人征信中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纳入住房套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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