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汽车,从事滴滴营业运输,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实践中,从事滴滴顺风车运输旅客的车辆,在保险投保时,车辆的使用性质一般为家庭自用汽车,如果将家庭自用车辆投保为滴滴顺风车辆,从事营业运输,保险费比家庭自用汽车保险费高出3倍以上,所以,家庭自用车辆一般不会投保为营运车辆。那么,家庭自用车辆从事滴滴营业运输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家庭自用汽车,从事滴滴营业运输,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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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地说,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而事故发生时是从事滴滴旅客营业运输,保险公司是不会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理由是:

1、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在滴滴车运输乘客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险种一般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人与滴滴车投保人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该约定,家庭自用汽车改变为滴滴营业运输,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保险公司不承担车上人员险的赔偿责任。

家庭自用汽车,从事滴滴营业运输,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保险法

2、家庭自用汽车改变为滴滴营业汽车,驾驶人员无相关资质,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四十条第二项第6点中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证书,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滴滴车驾驶人员无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或网约车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网约车从业人员无营运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所以,保险公司对家庭自用汽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从法律规定上看,保险公司不承担家庭自用汽车从业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按该条的规定,家庭自用汽车改变为网约车,属于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增大了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并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当然,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生效。但是,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纠纷发生时,会提交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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