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起诉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法院判决:支付老人21万

爷爷奶奶带孙子孙女,儿子儿媳却不支付费用,这种情况下老人可以向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吗?法院会不会支持这样的诉请?6月29日,肥东法院就公布了一起老人起诉索要“带孙费”的案件。

爷爷奶奶长期带两娃

起诉至法院

此案的原告是老吴(化名)和其老伴,被告是他们的儿子吴先生(化名)和儿媳。

吴先生夫妻于2005年生育长女,于2010年生育次子。

2006年5月份开始,孙女即跟随老吴和老伴生活至今,期间儿子儿媳未曾向老人支付过抚养费用,也未向孩子支付生活费。

孙子出生后,起初是由其爸爸妈妈带在上海抚养,自2018年7月开始也由两位老人照顾至2021年6月,后由孩子妈妈接回去抚养。老人照顾孙子期间也无人支付抚养费。

现老吴和老伴年事已高,又身患疾病,向儿子儿媳索要生活费用无果,故起诉至肥东县法院,要求儿子儿媳支付“带孙费”。

肥东法院判决儿子儿媳

支付21万“带孙费”

此案开庭审理前,法官通过询问两名孩子,确认女孩自2006年5月至今均由两老人抚养照顾,至今已有15年时间;男孩自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也是由两老人抚养照顾,有3年时间。吴先生夫妇均有工作和收入,有抚养两子女的能力。

两老人起诉后,两被告避而不解决问题,开庭时两被告也未出庭应诉。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吴先生夫妇作为两名孩子的父母,正值壮年,却不愿承担起自己应负的法定义务,在老人起诉至法院后,仍然逃避责任,避而不见。

两名老人作为两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孩子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是不负有抚养孙子孙女的法定义务,但却抚养孩子数年,实际上负担了两个孩子的衣食住行及教育等全部费用。上述抚养行为是代儿子儿媳履行了其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两被告系受益人,双方之间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吴先生夫妇支付两原告代为抚养子女的费用21.6万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般情况下 带孙子孙女不是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前提条件是:孙子女未成年,其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经济能力,且需要祖父母有经济能力,在一般情况下,祖父母是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

本案中两孩子的父母均有工作和收入,有抚养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由祖父母抚养规定的情形,法院从无因管理的角度判决孩子父母支付抚养费,倒逼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对当前很多年轻父母把孩子交给老人抚养的啃老行为,具有重大的教育意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维护也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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