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属于犯罪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被告人吴某未经同意用他人身份证办领信用卡,是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是桃江法院审判的首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新类型犯罪案件。

案情回放

2012年,被告人吴某接手何某经营的某餐馆,2012年10月,被告人吴某未经何某同意,使用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该餐馆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桃江县建设银行桃花路分理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骗领信用卡后供自己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吴某透支本息3398.68元,逾期未归还,由此造成了何某信用不良记录。于是,何某将吴某告上法庭。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背他人意愿,冒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将透支本息归还,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此案的依法审判也给广大民众敲响了警钟,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意识,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要引以为戒,勿以恶小而为之,做诚信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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