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关心的“敲诈勒索罪”是个啥?

本文不解读任何新闻报道,单纯对于敲诈勒索罪做一个普法宣传,吃瓜群众可以散去了哈,想了解法律常识的朋友,请驻足观看:

入罪标准及法律渊源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在我国有三个刑期档,最高刑期可达有期徒刑的最高限:15年。

按照2013年4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上三个刑期档分别的入罪“起步金额”分别为:2000元至5000元以上是数额较大;3万元至5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是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市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金额,其中广东省高院高检于2014年8月28日发布本省《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造

根据学者柏浪涛《敲诈勒索与行使权利的界限》(2010年《法律适用》)一文中的总结,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造是: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指出该罪要求恐吓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否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能导致被害人的“心理恐惧”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时,我们应当考虑行为人如果自身也是权利人,例如债权债务纠纷或劳动纠纷的双方,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高额)索赔要求,并声称不满足其要求就向媒体公开或起诉或检举揭发等,则,我们还应当众多考察行为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权利基础”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引用自柏浪涛同上文章),如果是基于合法权利,且并无其他让被害人足以产生恐惧的行为,虽然权利的内容(数额多少、赔付时间等)双方有争议,但也不宜按照犯罪处理。

读者也许会问,什么是足以产生恐惧呢?标准难道是主观的吗?其实,法学也是一门科学,足以产生恐惧看起来是主观臆断,实际上暗含一个杠杠,那就是:精神施加压力达到“限制被害人意思形成之自由”(蔡桂生《合理使用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换成白话文就是:是否压制或减少了被害人的自由选择权,让其只能或大概率选择“乖乖给钱,息事宁人”。

现实中无罪案例,为哪般?

我们在查询案例时发现,敲诈勒索罪的无罪判决相较于其他罪名较多,作为辩护人,这引起了我们的研究兴趣。

有个基本前提:敲诈勒索罪是历史悠久的传统罪名,本身发案率不低,从业十余年来,几乎每年都会有人来询问是否可用敲诈勒索罪进行“刑事报案”的情形,飒姐只是一枚金融科技领域的小律师尚且如此,做传统法律业务的前辈同辈,办理这个罪名可能更为常见的。

该罪名之所以无罪率相对较高,有其原因,我们查到永州市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2008】冷刑初字第36号,简单总结一下案件焦点:以威胁、胁迫方式获取高额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结论:无罪;理由:虽有“要挟意向”,但与“胁迫”有本质区别(笔者注:言下之意尚未达到足以使被害单位有恐惧心理),尚不构成犯罪。

类似判例还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郭某敲诈勒索再审改判无罪案【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等。

有读者关心,一旦被告人被认定为无罪,高额的国家赔偿怎么办?笔者认为,在“钱”和“人”之间我们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尊重人,保障人之为人的权利是法律与社会的重要责任。

该给予国家赔偿就要按照法律办事,这样提醒某些办案机关,不要轻易开启刑法的大闸门,一旦上游开一个小缝隙,下游也许就是大浪滔天,务必谨慎再谨慎,将刑法的谦抑性真正化在行动里,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嘴上。

同时,提醒诸位从业人员或大机构留痕(留下证据)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为公平起见,在遭遇纠纷时,大家坐下来谈判可以选择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在场,或者同步录音录像(双方各执一份,也许未来区块链技术可在此类存证业务上满足现实需要),避免出现出尔反尔或其他事件,占用司法资源,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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