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2021年下半年创业担保贷款的公告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367号)文件、《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35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文件精神,现将合作市2021年下半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人员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年龄在(男18-57周岁、女18-52周岁)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合作市境内(不受合作市户籍限制)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企业贷款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担任企业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申请条件及所需要资料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个人创业担保贷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一)个人创业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就业创业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原件;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退伍证原件及军转办出具的证明原件;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报到证原件;

5.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部门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上述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已婚人士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同时提供与营业执照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一张(5寸或7寸)。

(二)企业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小微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原件、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 相关要求

1.反担保人员应为全州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利息个人承担利率2.35%,剩余部分由财政贴息。

3.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企业)必须确保所提供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合理性并为其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创业担保贷款规定办理贷款后,保证按时归还。

合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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