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法院判决以强奸论处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成为恋人,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网络图

微信结识幼女

多次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方刚(化名)与被害人袁茵(化名)于2018年年初通过某网络平台相识,交换联系方式后通过聊天逐渐熟识,并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3月,两人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后,方刚明确知道袁茵未年满十四周岁,却仍趁她学校放假期间,继续带她到宾馆开房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刚明知被害人袁茵是未年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刚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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