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玖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造成近亿元损失 8人被判刑

10月9日,“光彩玖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据保康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显示,9月30日,保康法院依法对备受关注的光彩玖玖(湖北)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宣判,判处张某、刘某升等8名被告人六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赃款及违法所得。

保康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5月始,谢某远(另案处理)先后在武汉成立湖北远达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湖北玖玖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并于2014年6月在襄阳设立湖北玖玖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到襄阳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同年12月,张某受襄阳分公司负责人委任,在保康县继续帮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并注册成立光彩玖玖(湖北)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租赁办公地点;招募被告人刘某升、柳某、郭某敏、魏某芬、程某飞、刘某敏、苏某珍等为业务员,并将业务员划分为三个分部,分别由刘某升、柳某、郭某敏三人负责;采取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和派业务员在社会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上线公司设计的虚假投资产品。

截止案发,在被告人张某的组织下,保康分公司在保康为上级单位非法吸收资金23973.83万元,扣除已偿付本金及利息后,造成损失9151.03万元。其中,张某23947.83万元;刘某升1353.4万元;柳某889.8万元;郭某凤720.38万元;魏某芬562.57万元;程某飞811.88万元;刘某敏1169.03万元;苏某珍708.1万元。

保康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刘某升、柳某、郭某敏、魏某芬、程某飞、刘某敏、苏某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非法集资的款项均直接流入上级单位,应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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