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圈老赖嚣张:网络仲裁是把利剑 而现实很骨感……

逃废债盛行,老赖猖獗。平台诉诸于催收、法院诉讼。

打黑除恶以来,多家催收公司被端,暴力催收被遏制,成效不如早前。

法律诉讼流程长,涉及欠款人又多,平台疲于应付。

为了打击逃废债,网络仲裁应运而生。网络仲裁和法院诉讼均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得利于互联网的特性,网络仲裁加快了处理流程,提高了处理效率。

网贷平台借款人分散在各地,线下出庭较为困难。网络仲裁没有地域管辖限制,无缝对接平台。

普通仲裁需1-3个月,法院平均6个月,而网络仲裁最快只需7天。网络仲裁为网贷平台节省了大量时间。

由于网贷行业小额分散的特点,单一借款人、企业的借款金额受限。互联网仲裁根据金额收费,契合网贷行业的特性。网络仲裁给予种种便利,多家平台引入网络仲裁。

深圳仲裁委、广州仲裁委、珠海仲裁委、湛江仲裁委、南京仲裁委、衢州仲裁委、南宁仲裁委、北海仲裁委、温州仲裁委、南昌仲裁委、衡水仲裁委、福州仲裁委等先后开展网络仲裁业务。从地域来看,广东省开展网络仲裁业务的仲裁委较多,上海、北京仲裁委尚未开展这一业务。

我国并未制定相应的网络仲裁规则

关于互金平台的网络仲裁内容大体一致,借款人未履行还款协议,债权人要求网络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网络仲裁文书需经过法院确认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需回到欠款人所在地法院,但各法院对网络仲裁的执行情况不一。

在《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饶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川19执85号】中,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协议,钱盆网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受让这笔本金4000元的借款项目,并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衢州仲裁委员会进行网上仲裁后予以裁决。

裁定后,欠款人仍未还款。网络仲裁需经过法院确认,钱盆网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目前中国仲裁协会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网络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未对网络仲裁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仲裁机构以独任仲裁的方式不开庭进行网络仲裁并作出裁决,其裁决过程对被执行人的权利缺乏仲裁法规定的应有的基本程序权利保障,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它不属于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仲裁。因此以这种网络仲裁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雍兴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川19执24号】中,借款人通过积木盒子借款15000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协议,盛元承安于2017年受让该笔借款项目,并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不予执行。

根据开放法律联盟的数据,以“我国并未制定相应的网络仲裁规则...”,不予执行网络仲裁的文书数量共计78条。其中,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49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10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7条。

网络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在借贷合同中,有平台把“万一发生纠纷不能解决,由法院最终裁定”的条款,改为“由仲裁机构最终裁定”。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出具法律文书。这种仲裁形式叫做“先予仲裁”,当然,并非所有的网络仲裁都是先予仲裁。

先予仲裁要求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质证、答辩等多项合法权利,不符《仲裁法》规定。

在《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韦俊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中【案号:(2019)桂10执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在未有充分证据证实相关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的情形下缺席仲裁,未保障被执行人实现出庭、提供证据、申请回避和提交答辩等基本权利,可能出现权利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义务人放弃其仲裁程序的抗辩利益、损害义务人权利问题的发生,属仲裁庭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该法院依法驳回该仲裁裁决执行申请。

在《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川13执90号】中,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未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未提供当事人有效签收裁决书的证明材料,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大多数的网络仲裁都被认作先予仲裁,不予执行。自《批复》通过以后,法院不予执行网络裁决书有据可依。

在《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皖13执81号】中,钱盆网依据衢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要求欠款人给付借款本金4000元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于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不予执行裁决书。

开放法律联盟数据显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不予执行网络裁决的文书共计1815条。其中,1660条文书日期在2018年5月28日,即《批复》通过之后。

偶有成功案例,地区差异较大

先予仲裁不予执行,仍有部分网络仲裁合法合规,并成功执行。笔者找到了一些法院支持网络仲裁的案例,摘录如下。

在《武汉成长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子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吉07民特84号】中,借款人在“成长钱包”平台借款2000元。到期后,未支付借款本息,也未支付借款服务费。衢州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借款人归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28元。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对衢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准予执行。

自2018年5月28日至今(2019年7月3日),共计57条关于借贷纠纷、且法院准予执行网络仲裁委的裁决文书。其中,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占了30条,且该院从未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不予执行网络裁决。

总结

网络仲裁和互联网金融本是天作之合,以互联网为媒介,节省了成本,打破了区域限制。然而各地法院大多不予执行网络仲裁,自《批复》通过后,法院的驳回依据趋于统一,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在裁判文书网上,钱盆网、微贷网、积木盒子等P2P平台关于网络仲裁的文书较多,但大多都未予执行。虽然仍有少数法院,如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网络裁决,但目前未成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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