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存量住房签约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后,不纳入家庭套数计算

5月11日,据红网报道,长沙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推进长沙市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提到,由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监管,将存量房盘活供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时间不低于10年。

在《方案》施行之前,已实现网签备案交房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后,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在《协议》履约期内的租赁住房信息将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标注,并确保履约。

此次先行试点企业为两家具有租赁住房管理经验的市属国有企业,即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沙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企业部分运营费用从长沙市财政资金中予以专项资金保障;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的试点企业、房屋业主,均可依法依规享受住房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方案》目标,长沙将进一步加快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试点,通过盘活、新建、配建力争到2025年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15万套。

业主选择将存量房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应与试点企业签订《长沙市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出租方式、运营年限、资金监管、交易登记、规范运营、保障安全、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出租方式方面,存量房业主与试点企业签订《协议》后,既可以委托给试点企业出租运营房屋,也可以选择自行出租运营房屋,均须纳入服务平台监管。

此外,长沙市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商业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住房租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住建(住保)部门备案,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须与服务平台房屋交易资金监测专户对接,租赁住房的租金、押金、佣金均应纳入监测监管。

《方案》明确,在《协议》履约期内,房屋权属人可进行房屋交易,但在因买卖、赠与办理租赁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需取得长沙市住建部门的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工作联系单,且购买方、受赠方仍需按《协议》履行期满。

需要注意的是,在《协议》履约期内的租赁住房交易后,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仍被标注为租赁住房,购买方需确保《协议》履行期满。

业主选择将存量房盘活供作租赁住房,房屋业主和试点企业均应履行《协议》内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和租赁当事人的失信行为都将纳入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该《方案》实施范围为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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