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规范金融创新

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近日,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北京金融监管局”)组织起草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图所示)。记者看到,在“金融创新”中,北京明确表示,将鼓励规范金融创新,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此外关于“金融开放”,北京支持金融改革开放,发展提升科技金融、普惠金融,支持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新金融增长点。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措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共计55条。

在“适用范围”中,记者注意到,不同于此前部分省份没有将投资公司与社会众筹机构纳入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监管范畴,北京本次公示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7+4”类金融机构悉数纳入监管范围。适用《征求意见稿》的地方金融组织具体包括: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即“地方AMC”)、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区域性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以及地方各类交易所等。

《征求意见稿》列出四条“红线”。地方金融组织的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不得未获得经营许可证,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以及“从事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此外,关于“金融创新”、“金融开放”、“与跨区域协会”,成为《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在“金融创新”中,北京明确表示,鼓励规范金融创新,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加强金融科技与专业服务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支持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发展创新、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应用。

在“金融开放”中,北京将支持金融改革开放,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和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开放政策先行先试;发展提升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支持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数字金融、国际金融、专业服务等新金融增长点。

而在“跨区域协作”方面,北京通过《征求意见稿》表示,将推动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和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促进金融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据北京金融监管局介绍,制定《征求意见稿》是破解地方金融监管重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文件要求,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实施监管。然而,目前除融资担保公司外,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甚至监管规则空白。

此外,地方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网络化、规模化运营特点,对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现状,亟需通过地方金融立法予以解决,确保北京不仅在地方金融监管中于法有据,而且在风险处置中措施有力。

据记者统计,全国除山东、河北两地是在2018年前出台本省的地方金融条例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外,2019年以来已有四川、天津、上海、厦门及浙江等多地省市,正式发布本地区的金融监管法规。据悉,《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6月8日开放征求意见的通道。北京金融局表示,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集有效期至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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