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借新款还旧债 保证人不知情可不担责

近日,东台法院在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某银行要求保证人张某对“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2016年12月5日,某银行与刘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某银行贷给刘某10万元用于进货,贷款利息5‰,借款期限6个月。同时,某银行与张某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由张某为刘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刘某实际并未将10万元用于购货,而是用于偿还2014年借款合同中尚欠该银行的借款本息10万元,当时的借款合同保证人是王某。2016年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刘某和保证人张某未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某银行诉讼要求刘某偿还10万元本息,并要求张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某银行与刘某约定以新贷还旧贷,从而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新的保证人张某承担了原来保证人王某的责任。而新的保证人张某对借款人刘某的借款用途实际是“借新还旧”并不知情,某银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情况,因此保证人张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依法驳回某银行要求张某对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某银行最终只能向借款人刘某主张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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