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再遭打脸,法院明确这一费用违规

9月10日,江西省某法院做出了中银消费金融与张某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涉及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银消费金融起诉张某,法院支持了前者要求后者还款的诉求,但是并没有同意中银消费金融关于利息方面的诉求。

中银消费金融再遭打脸,法院明确这一费用违规

消金界发现,这则案例,至少在“贷款动用费”是否违规、消金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24%是不是消金公司利率红线等问题上,有了明确的判定。

法院判决——

一是中银消费金融的贷款动用费违规;

二是中银消费金融作为非银行机构,应执行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

三是合同所约定的年化综合利率超过24%,包括贷款利率和滞纳费等,需要调减。

不仅是这份判决,在近期珠山区法院做出的另一份与中银消费金融有关的民事判决书中,也是同样的裁定。

消金界就此咨询了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许民和律师,他表示法院的这份判决是正确的。

许民和律师认为,贷款动用费实际上是预先扣除的贷款本金。预先扣除的钱不能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本金,自然也不能作为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基数。

另外,许民和律师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律性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此,法院的认定也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备受争议的贷款利率上限问题,许民和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1

中银消费金融屡次违规

消金界从企查查发现,最近中银消费金融类似的判决案例不少,多以胜诉告终,但法院均判定该公司的动用费违规,综合费率超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早在2018年5月25日,上海银监局就对中银消费金融做出了合计138.68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其于2016年7月办理部分贷款业务时存在“以贷收费”行为。

消金界发现,上述两件官司的合同,一个发生在2016年6月,另一个发生在2017年1月,涉及的产品均为“新易贷”,固定月利率1.55%,有3%的动用费,实质上是俗称的砍头息。除此之外,还有滞纳费、工本费等。

在向中银消费金融客服咨询中得知,目前“新易贷”的最高额度是两万。如果想要申请更高额度,只能线下申请。

中银消费金融再遭打脸,法院明确这一费用违规

据《投资者报》报道,中银消费金融的相关负责人承认,“在早期扩张时期,中银消费金融的确存在以‘外访费’、‘动用费’等名目乱收费的现象。

作为持牌机构,信贷多次违规,成为中银消费金融经营中的一个显著问题。

中银消费金融于2010年6月成立,股东为中国银行、百联集团、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红杉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上海第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2017年,中银消费金融营收40.05亿元,利润达到13.75亿元,是2017年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利润最高的公司。

但回过头来看,这利润,能不高吗?

02

24%利率存在具大争议

消金界此前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两则借款合同纠纷案:捷信、北银消费金融为什么一个胜诉一个败诉》(点击阅读(此处做一个超链接)),发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郑州法院”),就两件相似的案例,对消金公司身份,乃至24%利率上限等问题,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首先身份上,北京法院判决北银消费金融,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向被告高某发放金融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

而在郑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捷信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是普通的小额贷款公司。

其次,就是关键的24%红线认定上。

北京法院认定北银消费金融是金融机构,认为最高院相关规定只针对民间借贷,因此驳回了被告综合年利率不应超过24%的请求,北银消费金融胜诉。

而在郑州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捷信是非银机构,其与陈某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因此对捷信提出的相关费用不予支持。

报道发出后,从业者多向消金界反应,要求以小额短期业务为主的消金公司,执行24%限定,有些不切实际。但多会加上一句“我们已经尽力做到24%,但绝不会超过36%。”

03

避免更多司法风险

就实际情况看,持牌消金公司是否能够突破24%的问题,在司法界依旧存在巨大争议。

其中的法理逻辑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一位行业资深律师认为,消金公司作为持牌机构,本质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理应比民间要低。

“民间都规定低于24%了,金融机构怎么能高呢,这不符合法理。”这位律师认为。

但上述北银案例中,法院认为北银消费金融为金融机构,不适用最高院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所以不用遵守24%的上限约束。

同样是认定为金融机构,待遇怎么会如此不同?

这样相互矛盾的意见,在消金界的问询中,经常出现。

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宏观环境整体在减费率,同时这轮金融行业整改强调要服务实体经济,再加上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政策鼓励消费。“可想而知,风向变了。”

由此,基于经营合规考虑,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应把综合利率上限定在24%以下,避免更多司法风险。

而从长远看,能够将贷款综合利率控制在24%以内,还能覆盖成本、获得可观利润的消费金融公司,将有很大机会在激烈的消费金融战场中,最终获得胜利。至于那些需要依赖36%贷款上限才能够存活的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前景,恐怕难以乐观。

你怎么看待法院这一判决?

相关推荐

展开阅读全文

猜你喜欢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