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文规范村镇银行必须始终坚持扎根县域

1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村镇银行坚守定位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必须始终坚持扎根县域,专注信贷主业,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适配性和能力。

《通知》要求,首先,村镇银行必须始终坚持扎根县域,不得跨经营区域办理授信、发放贷款、开展票据承兑和贴现。截至2019年9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633家,中西部占比65.7%,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1296个县(市、旗),县域覆盖率70.6%。

其次,村镇银行必须始终坚持专注信贷主业,当年新增可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贷款应主要投向县域农户、社区居民与小微企业,有条件的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再次,村镇银行要建立单户贷款限额制度,保证户均贷款余额始终保持低位。除结算性用途的同业存放业务、与主发起行及同一主发起行发起的村镇银行之间的同业业务外,不得跨省开展线下同业业务。

此外,在上述考核基础指标中,各项贷款、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以及户均贷款的目标值,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适当调整,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标准:各项贷款占比不低于60%,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不低于70%,户均贷款不高于100万元(注册地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全国百强县的机构可放宽至150万元)。

另外,银保监会表示,监测考核指标应分类实施:对成立两年以上的村镇银行,结合达标率和进步度,按季持续开展指标监测和考核通报;对成立两年以内的村镇银行暂不考核,指导其将相关监管要求纳入自身经营绩效考核。

此外,在积极有效推动主发起行履职方面,《通知》强调,村镇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主发起行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主发起行要科学制定和完善村镇银行中长期发展战略,设立村镇银行5家以上的,应按年度向董事会提交村镇银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并报属地和并表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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