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经客户同意就降额算是违法行为吗?

去年以来,很多信用卡持有人都经常收到一种信用卡的通告,信用卡额度降级了,甚至有的人信用卡持卡人刚偿还完信用卡透支欠款,却无法继续使用了,因为信用卡降额了甚至封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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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降额不仅让那些希望通过养卡而提升额度的人失望,就是对那些正常使用的信用卡持卡人也造成了极大的困惑,而对那些对信用卡比较依赖的人来说,降低额度可能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是致命的,甚至有可能带来入不敷出和信用违约。

首先,一些信用卡持卡人对银行单方面降额和封卡的行为很愤怒,指责银行的行为是违约和违法的行为,侵犯了客户作为合同方的合法权益?

很多人信用卡持卡人对银行单方面降低信用卡额度甚至封卡的行为特别愤怒,甚至认为银行单方面的这种行为是违约、违法的。

信用卡持卡人认为,信用卡通过申请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审批通过并给予了信用卡,就代表了一种契约关系和合同关系,信用卡持有人有透支消费的权利、遵守相关收费规定的责任、及时偿还透支的义务;而银行就有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透支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信用卡额度的审批就是一种合同约定的标的和双方的契约规定的透支额度,如果银行要降低透支额度应该与信用卡持有人进行协商同意修改合同和约定,而银行单方面降低额度和封卡的行为,是单方面的违约,侵犯了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约甚至违法的行为。

当然,如果单纯地将信用卡的额度作为一种合同契约的唯一要素,那么,从合同角度上确实可以看出是银行单方面的撕毁合同的行为,信用卡持有人的不理解甚至愤怒也是可以理解的。

从情感上和经济上来讲,被消减了信用卡额度甚至封卡肯定会给信用卡持有人的生活带来一些不便,特别是对一些已经有开支安排的人来说,更会带来不方便甚至有的可能还会有较大的影响。

其次,银行单方面的对信用卡降低额度甚至封卡从法律上到底有没有违约呢?这是很多人关注的,也是最让信用卡持有人觉得委曲的

毕竟信用卡消费和服务也是一种经济合同和协议关系,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的增强,人们希望经济合约签订以后双方都能够遵守。更重要的是,人们更希望在与银行打交道过程中银行能够遵守协议和合同,特别是那些自以为这些协议和合同自己没有违反什么协定的时候,银行更不应该违反约定。

很多信用卡持卡人觉得信用卡的额度就是约定的合同和协议,在自己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银行只应该提高额度而不应该单方面降低额度,更不要说封卡,那是根本不能接受的。

但实际上如果从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和协议约定的角度分析,也许我们会对这个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并得出不一样的结论,而正是这些结论可能会颠覆我们传统的认知和想象:

我们分析了某银行的信用卡客户协议,并从某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的协议条款:

协议第二条明确:

客户应按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收款账户、还款账户)、直系亲属信息、紧急联系人信息等资料。

这一条规定信用卡申请人或者使用人要向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信用甚至直系亲属信息,当然银行也会承诺对信息进行慎重使用和保守秘密。

协议第三条的批核及信用额度评估明确约定:

1.银行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授予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范围。

2.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银行对客户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消费额度)、分期付款额度(分期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提现额度),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3.客户同意银行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的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或者要求客户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银行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官方微信、信用卡官方客户端“发现精彩”APP(以下简称“发现精彩”APP)、对账单、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通知客户。如客户不能接受该等调整的,可与银行协商恢复其原信用额度,应以银行最终的综合评估为准。

这一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信用卡的额度审批由银行决定,同样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程度对信用卡额度进行调整,直至调整为0即封卡。信用卡持有人当然可以向银行提出异议和协商要求,可以不接受调整的额度,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银行。

第四条第10款约定:

某信用卡属于银行所有,为实现风险管控、客户用卡安全保障等安全管控目标,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可根据客户使用卡片、履行协议、控制客户用卡风险等情况及银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客户使用卡片(电子现金除外)的权利及调低其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分期付款还款提前偿还、取消参与所有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的资格、取消参与活动所获得权益等决定,而不必事先通知客户及说明理由。

这一条更是明确银行有权对信用卡持有人进行调低信用额度、调整交易限制、甚至封卡处理的权限,而且在申请信用卡并签订协议时已经授权并同意银行这样做。

第十一条关于信用卡卡注销条款明确约定:

客户注销某银行信用卡时须提前三十天申请,在银行确认后注销方可生效。同时,客户同意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用卡安全等需要注销其信用卡,且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这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信用卡持有人可以提出注销申请,但银行可以直接注销信用卡,并不需要与信用卡持有人协商并经过信用卡持有人的同意。

结论:如果严格地从合同的约定和协议的约定看,我们信用卡持有人对银行单方面降低信用卡的额度是你自己授权给银行的权利,而银行的做法并不违约。至于这种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下一次再讨论。

对于信用卡持有人来说,在使用过程中要还是要注意,防止出现那些可能会导致银行降低信用卡额度的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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