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透支后拒接催收电话、逃匿躲避致获刑一年

2021年的首例信用卡诈骗罪判决已经做出,而“犯罪分子”也已经“伏法”(详情见正文)。戴律师在描述这一事件的时候运用引号表述“犯罪分子”和“伏法”两个词语,此举的目的并非强调,而是为其感到惋惜。《刑法》第196条对信用卡诈骗罪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但是,值得让人深思的是,构成“恶意透支”的诸多判例中,最常见的构罪主观要件是“拒接催收电话”和“改变联系方式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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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透支后拒接催收电话、逃匿躲避致获刑一年

2018年关于颁布《法释〔2018〕19号》的公告

戴律师讲法:“拒接催收电话、改变联系方式逃匿”,是最容易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很多朋友对“信用卡诈骗”这一罪行并不理解,武断地认为信用卡欠款又不是“杀人放火”,怎么可能和“刑法”发生关联,又怎么可能构成犯罪?

诚然,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犯罪,适用刑法进行调整。因此,该罪行的“入罪”及其严格,不仅要求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也要求其客观上的透支行为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一致性,主客观相统一,两者缺一不可。

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已然成为信用卡问题在民事与刑事范畴之间的分水岭。众所周知,2018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法释〔2018〕19号》),针对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信用卡欠款本金超过5万元,被有效催收2次,超过3个月拒不归还,主观客观要素相统一,即可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透支后拒接催收电话、逃匿躲避致获刑一年

戴律师总结的“信用卡诈骗罪构成123检测”公式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构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一种心理状态,只能通过其他手段去印证,因此即使客观上确实逾期,但因主观要件属于心理状态,行为人往往可以获得抗辩的主动性。因此,在在判决过程中,举证自己并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历史还款记录”、“透支并未用于挥霍”、“透支用于经营”等,均可作为抗辩“非法占有目的”的充分证据。

然而,在构成这一主观要件的的情形中,“拒接催收电话”或“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这两种行为极易分辨。如果持卡人还款经常逾期,存在大量不良信用记录,不能还款时,不是积极与银行沟通,达成还款协议,而是通过逃匿、更换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则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2021年的首个判例“宠物店主张某信用卡诈骗案(2021年)”中,张某透支信用卡后的资金用途并无不当,但是因其透支后更换电话号码逃避催收,同时更改联系地址后并未告知银行,导致银行上门催收还款时无法取得联系。因此被法院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因而获罪。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透支后拒接催收电话、逃匿躲避致获刑一年

张某经营的宠物医院主要以宠物医疗和美容为主

宠物店主张某信用卡诈骗案(2021年)

张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辽宁省灯塔市人。张某大学期间学习兽医专业,品学兼优。毕业后回到辽阳市,在当地防疫部门工作。辞职后,与人合伙在当地较繁华的位置开设一间宠物医院。

宠物医院的经营一直不温不火,勉强得以维持。为了让宠物医院的资金周转能更宽裕一点,张某在工商银行灯塔支行申请了“牡丹白金卡”信用卡,授信5万元。领取卡片并激活后,张某将信用卡用于宠物医院的耗材或设备采购,部分款项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

张某名下的牡丹白金信用卡在使用初期均能按时还款,信用记录保持良好。因此,工商银行对其追加授信额度,提升至8万元。

多年来,宠物医院的盈利状况一直较差,与张某合股经营的股东决定退股,其持有宠物医院的股份折价出售。张某有权优先受让,因此其将名下的信用卡全部套现,同时与亲友借款22万元后,以总价30万元购入了另一位股东的股份。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透支后拒接催收电话、逃匿躲避致获刑一年

作为名贵品种,英短蓝猫受到众多宠物爱好者的追捧

新增名贵宠物交易业务,经验不足致使巨亏

因为没有其他股东的约束,宠物医院的经营不仅仅局限于宠物医疗及美容,新设立了宠物交易项目,主打名贵血统宠物的交易。

有一次,网上有人发帖称有一批纯血统英国蓝猫刚刚出栏,正在销售。张某得知消息后,再次借款将8只蓝猫购入。没过多长时间,因为饲养管理不善,蓝猫接连得病死亡,张某无法交付宠物,回款无望,资金周转彻底陷入困境。没过多久,宠物医院也因资金周转问题而主动选择停业转让。

因此,张某的信用卡欠款无力偿还,从2019年3月开始逾期,触发了工商银行的风控系统。工商银行灯塔支行贷后管理部门决定对张某进行催收。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透支后拒接催收电话、逃匿躲避致获刑一年

信用卡欠款后逃匿失联,被立案逮捕

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张某登记的电话已经停机,无法取得联系。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可以接通,但无人应答。之后,工作人员前往张某信用卡领用申请表上所登记的宠物医院的门店寻找,到达后发现门店已被转让,新店主将其改为培训中心。

因无法与张某取得联系,工商银行灯塔支行携带资料,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截至报案当天,张某名下牡丹白金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78291.42元,利息23925.56元,本息共计102216.98元,已达到涉嫌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因此,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因在登记地址无法寻获张某,公安机关将张某信息上传至网上追逃系统。没过多久,张某在长途汽车站购票时被监控系统发现,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将其抓获。当日,张某被刑事拘留。之后,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被羁押在当地拘留所。

张某家人在得知其被刑事拘留后,向亲友借款,凑齐本金及利息后转入张某的信用卡账户中。中国工商银行辽阳分行收取相应款项后,为张某出具结清证明以及谅解书。

证据确凿,被提起公诉

因证据确凿,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在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员指控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称:

2016年,被告人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灯塔支行营业厅申请办理“牡丹白金卡”信用卡。2019年3月张某最后一笔消费48元后,未能按期偿还透支款。到2020年9月止,张某累计透支信用卡本金78291.42元,利息23925.56元,本息共计102216.98元,超期三个月以上。

检察员同时指控: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如积极缴纳罚金,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银行工作人员包某出庭指证:

张某逾期后,其个人信息进入中囯工商银行属地催收系统,形成不良。我从2019年4月份开始,釆取短信、电话、上门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始终联系不上张某。预留电话136××******始终处于停机状态;预留店铺已经转让;预留的灯塔市的住址也多次上门,并没有找到张某。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辩称:

信用卡透支的款项主要用于日常消费和宠物店的经营支出。我并没有恶意透支,未能还款的主要原因是透支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

张某又辩称:

逾期后,催收人员的电话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日常生活及工作。每天至少十几个电话,从早上10点左右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下班,迫于无奈才更换电话号码。我办卡时提供的联系地址是我门店的地址,因为宠物医院转让给了他人,所以原来的住址找不到我。

检察机关指出,张某在申请该信用卡时提供的财力证明中,有一台本田锋范轿车的登记信息,但侦查人员对该轿车进行查档时,并未发现任何有关该车的登记信息。张某供述:

当时为了申办信用卡,拿朋友的机动车登记证P图提交的。我本人名下并无汽车。

检察员出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各项书证后,张某表示认罪认罚,当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观点: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灯塔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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