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外地人在沈购房不再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4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房产局发布《关于优化外地人在沈购房服务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快沈阳都市圈建设,方便外地人来沈工作生活,解决住房问题,经研究,非沈阳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市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沈阳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不再提供自购房申请之日起2年内在沈阳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地职工家庭在沈阳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在沈阳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4月17日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沈阳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沈阳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同时,上述政策提到,为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防止局部区域房价过快上涨,对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2018年8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扩大商品住房限购区域,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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