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将涉刑事犯罪对民间借贷市场有哪些影响?

从今年3月1日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正式列入刑法,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将被刑法严厉打击。近期,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

以今年3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为例,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福建省宣判的首例涉恶催收非法债务案。经查明,在2016年期间,吴某安排讨债人员龙某、李某等多人从福州到莆田配合林某进行讨债,并根据林某的安排对借款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放喇叭、拉横幅等手段进行讨债,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形成以林某、吴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吴某、龙某、李某多次为催收高利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恐吓、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林某、吴某、龙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

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以“现金贷”、“套路贷”为代表的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常产生暴力催收等恶性事件。有鉴于此,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催收非法债务罪正式列入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今年 2月26日,该罪名被明确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正式列入刑法。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确定,使得打击暴力催收有了更加明确和对应的法律条款,相较于过往的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更加有针对性,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的立法空白。

根据法律条文来理解,只有同时存在下列几项条件,才可能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一是催收的必须是非法债务,该等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实务中,除了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外,只要是违法违规产生的债务,均属于非法债务;二是催收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四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即条文明确规定的三大类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

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而言,催收非法债务入刑影响深远。

我国已经在立法层面禁止高利贷、砍头息,比如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因此如果民间借贷利率超过4倍LPR,则有可能构成高利贷,成为非法债务。

其次,对于不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即便不属于高利贷,但是因为这些机构发放贷款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也属于非法债务。进而推演,如果催收这些债务,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民间借贷市场中的债权人而言,暴力催收可能触犯刑法,应牢固树立法律观念。而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如果遭遇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如法律中明确列举的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应当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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