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破产人”在深圳产生 通过三年考察期可免去剩余债务,你怎么看?

我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诞生,11月9日,据南方日报报道,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债务。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案增强了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息,鼓舞了“创新”,宽容因“创新”而导致的“失败”,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做了非常有意义的探索,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指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

在此之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未正式列入,比如,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个人负债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纾困。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在此之后,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勇案便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谈及我国个人破产清算首案,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扬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件意味着,“诚实而不幸”的人在符合条例和法院裁定的债务,未来可以“一笔勾销”,个人破产清算在深圳首次破冰。这意味着未来大量因创业、小微企业经营的债务免除被打开了通道,但是也让金融机构的贷后管理提升了难度。此案也同时增强了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息,鼓舞了“创新”,宽容因“创新”而导致的“失败”,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做了非常有意义的探索,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个人申请破产后,是不是可以不用还债?会不会影响债权人利益?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分析称,“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前,个人的债务如果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只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无期限的强制执行,直到这个自然人死亡。而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后,法定考察期满后,剩余债务将被清零。这肯定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在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形下,作为律师,要提醒各位当事人要特别注意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孙扬进一步补充称,设立免责考察期也是为了鼓励个人积极改变,努力创收改变债务,而不是靠“躺平”,更是为了防止老赖根据该条例恶意逃避债务,这也是让法院可以观察债务人是否属于真正“诚实而不幸”、或是属于实际有具有高消费能力但是恶意逃废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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