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行为违反银行规章但双方约定应当有效

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心切。王某好心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张某使用,2017年7月,张某分别从信用卡中刷取现金共计25000元,之后张某未向银行还款,随后将信用卡归还王某,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某25000元,于2017年7月25日先还15000元,余下10000元2017年7月31日前还清。”出具欠条后,张某于7月26日失联。

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王某25000元。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王某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1.本案判决有何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通过王某提交的欠条、信用卡对账单、王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证实张某向王某借用信用卡用于消费的事实。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信用卡支付工具,王某将其名下的信用卡借给张某使用,实际上借出的是银行对其本人的信任,即王某允许张某在信用额度内使用发卡银行的资金。信用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无论从持卡人合同权利性质本身还是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约定,信用卡的合同权利均是不能转让给他人行使的,故王某将信用卡出借的行为对银行是无效的,王某依法负有民事责任。但王某、张某之间关于张某使用王某信用卡后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由张某分期向王某还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张某向王某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于2017年8月4日向银行还款25000元,故王某要求张某偿还其使用信用卡支出的25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本案对社会有何启示?

信用卡不仅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体现,更代表一种信用,持卡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外借,都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隐患。此外,信用卡申请不可过多过滥,持卡人一般持有两到三张信用卡就足够了。同时银行自身也要自觉,不可以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多过滥的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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