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套路贷”逃债?最高法院这样判决

自银保监会部署银行业、保险业的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以来,非法放贷、非法吸收存款、非法催收以及套路贷等领域遭遇严打,取得了显著成效,行业逐渐出清,愈发健康。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人“歪嘴和尚念经”,试图利用政策,逃过法律制裁。

比如有些借款人、老赖,打着“被套路贷”套路的名头,不愿意还钱。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监管是如何界定哪些金融纠纷案件是套路贷呢?这其中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标准呢?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一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罚,或许可以给我们以启示。

从民事裁定书中可以看出,整个案件流程如下。

韩旭、马小波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通过他人介绍与陆雨柔签订了1000万元借款合同等系列合同,并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约定借期内的年利率为14%,逾期归还则要支付违约金。围绕1000万元的借款,双方还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合同文件。

但在还款过程中,双方却出现纠纷。陆雨柔作为原告,将韩旭、马小波告上了法庭。

初审判决结果下来后,韩旭、马小波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次诉讼,作为原告,起诉陆雨柔。

二审判决结果下来后,韩旭、马小波对结果仍不满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联合开发区康盛建材批发部,作为原告,起诉陆雨柔。

原告方在此次终审中称:

(1)、陆雨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所签案涉两份借款合同当属无效。

相应的保证金合同、咨询服务合同也因无效,二审判案存在事实性错误。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对于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条款均自始无效,一审、二审判决援引案涉合同作出的利息、律师费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3)、二审判决关于康盛批发部对于韩旭、马小波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此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所以韩旭、马小波、康盛批发部主张案涉借款等合同无效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判案理由具体如下:

(1)、从借款过程及结果看,没有证据证明陆雨柔存在欺骗或隐瞒真相情形,也没有举证证明陆雨柔存在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

(2)、从借款合同的内容看,约定借期内的年利率为14%,逾期归还则要支付违约金;围绕1000万元的借款,双方还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合同文件,这些合同所约定的保证金、咨询服务费实际是出借人预先收取的各种费用。

尽管存在合法性问题,但依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范围,与构成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有区别,且一审、二审判决也依法予以冲抵或扣减相应数额的本金。

(3)、从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看,陆雨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1000万元借款先后转入到韩旭账户,二审庭审时,韩旭也承认将陆雨柔的借款用于投资装修,实际使用了该借款,韩旭、马小波也按照合同约定向陆雨柔支付了数月利息。

(4)、综上,陆雨柔出借案涉款项给韩旭、马小波系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并非相关法律所规制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无数借款人企图借着“套路贷”、“黑势力放款”、“职业放款人”等名义,来逃避正常还款流程。

然而国家严厉打击套路贷、黑恶势力的初衷,无疑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权益、保护居民人身安全,绝不是给老赖开一把保护伞。

相关文件也明确说明,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款合同,才能被定性为无效。

法律不是防身符、法院不是保护伞,相关条例不能曲解、滥用,老赖们应该尽早明白这一点。

附:解读《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朱和庆 周川 李梦龙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对《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予以简要介绍和说明。

《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并日益猖獗,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违法犯罪逐渐形成了“套路贷”这一称谓。

在一些地区,“套路贷”已逐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较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针对“套路贷”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套路贷”这一称谓,但已在《指导意见》第20条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初步规定;多个地方也就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研究出台了地方性指导意见。

但由于“套路贷”在全国各地的发案分布极不均衡,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一些地方对此类案件的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不同程度出现了“不会打”或“打不准”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2018年10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执法办案思想,提高专项斗争的法治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题调研小组,经过充分调研,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稿,并以《意见》稿为基础通过召开调研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几经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意见》。

《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于2019年4月9日向社会公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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