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方金融监管局:不得违反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

4月2日,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示,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湖北省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共7章55条,对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发展、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我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指出,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这些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违反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宣传时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争议。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企业的协调对接机制,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健全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要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例如: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将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关闭或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发布企业的业务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将被实施联合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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