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贷款,当事人不知情,逾期成失信人!农业银行接连被诉

被担保贷款,当事人不知情,逾期成失信人!农业银行接连被诉

到银行贷款却发现躺在征信黑名单好多年,这是一种什么体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关于农业银行(601288.SH))上报不良征信记录纠纷的案件判决书。案件当事人张某对农行农安县支行的担保贷款合同毫不知情,直到张某申请贷款才发现自己“被担保贷款”,因贷款违约被纳入失信名单。法院调查发现,上述贷款合同中的指纹和字迹均不属于张某本人,故责令农业银行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事实上,金融机构因过错上传不良征信记录信息的案例并不少见。2020年11月,农行乌审旗支行被告上法庭,同样是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担保贷款”,进而发生贷款逾期,被纳入不良征信记录。

企业和个人征信记录的重要性日渐增加。截至2020年年末,征信中心收录11亿自然人征信记录,6092.3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信贷记录,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已成为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目前,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均已接入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而大多金融机构并没有做到“上传新的征信记录前先通知用户”。这意味着,用户不主动进行征信报告的查询,很难发现征信报告中存在的异常信息。

7月6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子淇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错误的征信记录对个人的名誉权和与征信有关的权利都有很大负面影响。出现上述问题,公民可以采取投诉、要求撤销错误不良征信记录的方法解决问题。除此之外,公民也可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原状,乃至于要求赔偿。”

时隔多年才发现

据判决文书,2020年6月,来自吉林省的张某欲从农行贷款,但农行告知张某之前为他人1.5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因贷款未偿还,张某已被纳入失信名单,因此张某的贷款申请被拒。

张某得知该事件后无法理解,曾向农行农安县支行和吉林省分行方面反映问题。他表示对这笔担保贷款的案件毫不知情,既不认识借款人,也没为其提供任何担保,自己在农行的贷款手续上也没有任何签字,请求对方消除失信记录。

让人意外的是,农行吉林省分行拒绝了该申请。 判决书显示,农行认为借款人和保证人张某同村又同姓,“两人不可能不认识,张某有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动机。”

不仅如此,农行认为“负责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主体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不是农行”。

为进一步说明被告应当改为人民银行,农行表示,“个人信用报告中报告说明第12条规定,本报告不展示5年前已经结束的违约行为。涉案贷款未结清,违约行为未结束,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会存在,这是人民银行的单方行为,与农行无关。”农行进一步辩称。

法院调查结果显示,“本案中农业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已经司法鉴定,上面的字迹及指纹并不是原告本人签名按印。”

法院强调,农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对外借款时应当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应当要求借款人即担保人本人签名按印。农业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报贷款情况,人民银行根据农业银行上报错误情况认定原告为失信人员,侵犯了张某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消除原告张立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的不良征信记录。”

无独有偶,中国裁判文书网1月发布的文书中也有类似情况。2020月11月,农行乌审旗支行同样面临着因“被贷款”被告上法庭的诉讼案件。当事人巴某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得知,自己因借款担保逾期被农行列为失信人员。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借款申请书中的巴某签名及捺印均不属于巴某,因此该笔贷款与原告巴某无关。

判决书表示,“农行乌审旗支行于消除原告巴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并口头向原告巴某赔礼道歉”。值得注意的是,涉案担保合同发生在2001年12月10日。这意味着巴某的不良征信记录已经持续了多年。

征信有泛滥之嫌?

除自身过错以外,金融机构还频频在上报征信过程中出现乌龙。

今年5月,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在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她的职业信息“工作单位”一栏中竟然出现侮辱性字样。央行南通中心支行回应称,该信息由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传到征信系统,目前涉事公司已删除了不当信息。

时代周报记者发现,个人征信出现异常或争议事件不在少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曾经公开表示,仅2019年1月至11月,受理个人征信异议申请4.9万笔,共受理个人声明业务1275笔。而2019年1月至11月,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共8482.6万次,使用频率相当频繁。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个人征信业务日均查询866万次,企业征信业务日均查询19万次。

林子淇表示,多起征信闹乌龙的案件反映了金融和征信系统仍然存在一些漏洞。金融机构对于部分贷款申请的主体信息审查不够严格。除此之外,机构内部的业绩要求和部分人员对于业绩的追求可能会导致部分工作人员对于贷款人的身份审核放宽标准。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去处理这类案件,但因金融机构过错被冒名贷款并形成不良征信记录构成名誉侵权。除了诉讼手段,当事人采取投诉方式、要求撤销错误的不良征信记录也是常见的解决方法。”林子淇进一步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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