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透支信用卡35万 一审判五年二审判缓刑

信用卡透支 35 万余元不还,一审男子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于司法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作出修正,近日,市中院二审改判男子缓刑。

信用卡透支 35 万余元不还

2013 年 1 月,陈先生在某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开卡后在西岗区兴业装饰材料市场等处消费,至 2015 年 4 月 1 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截止 2016 年 6 月 10 日,陈先生的信用卡已透支本金 35 万余元。

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无奈报警。2018 年 3 月 14 日,公安机关在沙河口区陈先生家中将其传唤至西岗分局。2018 年 3 月 14 日,陈先生被监视居住,同年 10 月 12 日被逮捕。案发后,陈先生归还本金 35 万余元。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对陈先生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发卡银行的财物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先生到案后返还全部欠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8 年 11 月 22 日,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5 万元。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陈先生提出上诉。

陈先生认为,一审判决后,司法解释作出修改,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透支款项,且认罪认罚,具备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抗诉机关认为,根据 2018 年 12 月 1 日生效的司法解释规定,陈先生恶意透支本金 35 万余元,该款于案发后全部归还,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量刑畸重,应当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重新量刑。

二审男子被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宣判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后的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据此,应当认定陈先生属于犯罪数额较大。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司法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作出修正,法院对陈先生的量刑予以调整。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先生犯信用卡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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