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买二手车拿到抵押贷款后跑路

男子颜某某和张某某共谋后,在济西二手车市场某车行,以购买宝马车为由,骗取了车行金某某的信任。随后,在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过程中,私自将停在停车场的宝马车交付贷款公司,并欺骗金某某,在实际取得贷款公司155350元借款后,两人跑路。近日,槐荫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2016年6月下旬,颜某某与王某某共谋后,来到槐荫区济西二手车市场某精品车行,以购买宝马牌小型轿车为由取得车行金某某的信任。王某某帮颜某某垫付订金1万元后,颜某某与金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商定车行帮助颜某某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车行取得全部车款后将车辆交付颜某某。

王某某帮助颜某某联系车辆抵押贷款公司,办理相关事宜。2016年6月22日,在槐荫区和谐广场地下停车场办理车辆贷款过程中,颜某某私自将停在停车场的宝马车交付贷款公司,并采取假意交付收款银行卡、谎称车辆很快能开回的方式,欺骗金某某,防止其报警、寻找车辆。

2016年6月23日,在实际取得贷款公司155350元借款后,颜某某将其中的约130000元交付给王某某,并与金某某切断联系,逃离济南。经鉴定,涉案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价值218000万元。

另据了解,颜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某到案后,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220000元,并取得金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共同预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颜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商量,达成一致后,二被告人均在犯罪过程中具体、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王某某的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颜某某系自首,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与公诉机关签订了量刑具结书,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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