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贷从业机构:此前回应配偶“借贷”负债疑问

10月12日消息,对于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提出的“加强网络贷款平台的管理”的问题,银保监会于10月9日在回复中指出,针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银保监会组织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清理规范,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防止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

银保监会表示,其高度重视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先后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并在资金用途、贷款支付、风险数据与模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同时,从银行端压实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职责,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合作机构准入管理、明确合作协议内容、加强合作产品信息披露、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等,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重点整治校园贷等领域乱象,会同教育部、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就加强校园贷、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整治和规范管理出台系列文件,明确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不得为在校学生提供信贷服务;持牌金融机构向在校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时要实质性审核和识别学生身份和真实贷款用途”。

银保监会还表示,将继续完善有关监管制度,推动网络小额贷款行业规范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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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借贷”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金融虎网还注意到,去年11月12日,有网友留言”建议加强对超前消费类金融产品的监管“。该网友称,当前一些消费类金融产品缺乏制约因素,给申请人的家属及连带债权人造成了极大困扰。例如:配偶申请了信用卡,花呗,借呗等金融产品,当事人使用时,另一半无从知情,但在当事人进行了超限和超额消费后,另一半却要承担偿还责任。建议对此类无限度的消费加强监管,有配偶及亲属申请此类消费项目的,至少经过连带债权人的同意。

今年4月14日,银保监会在回复中指出,银保监会持续完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行业监管规制,完善对消费类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则,并严格督促相关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信用卡等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均明确要求放款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核,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9号)对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作出了不超过20万元的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对于发现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的客户,立即采取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我会将持续督促相关机构严格授信管理,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防范个人消费信贷产品风险。

另外,《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未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银保监会还强调,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不断完善关于消费类金融产品的监管要求,更好防范个人消费信贷产品风险,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合理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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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今年3月14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指出目前一些机构存在的问题包括: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诱导消费者把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

银保监会表示,要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比如,以“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信贷、信用卡分期服务;或是价格公示不透明,不明示贷款或分期服务年化利率等;还有的在支付过程中故意诱导消费者选择信贷支付方式。若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注意阅读合同条款、授权内容等,签约授权过程比较随意,容易被诱导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

 

一些机构利用大数据信息和精准跟踪,挖掘用户的“消费需求”后,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实际情况,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致使消费者出现过度信贷、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等风险。消费者应该知道,使用消费信贷服务后,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和息费,信用卡分期、信用贷款等息费未必优惠,折合年化费率计算后的综合贷款成本可能很高,过度信贷易造成过度负债。

 

银保监会还指出,一些机构诱导或默许一些消费者将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比如买房、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消费者违规将消费信贷获取的资金流向非消费领域终需承担相应后果,“以贷养贷”“以卡养卡”不可取。

 

除此之外,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或合作业务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比如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违背消费者意愿将个人信息用于信用卡业务、消费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当获取消费者外部信息等。以上过度收集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

 

对此,银保监会消保局提醒消费者要了解消费信贷的有关政策和风险,防范过度信贷透支消费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量入为出消费观,合理使用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服务。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做好收支筹划。合理合规使用信用卡、小额贷款等消费信贷服务,了解分期业务、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在不超出个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树立科学理性的负债观、消费观和理财观。

 

二是从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信贷服务,不把消费信贷用于非消费领域。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服务。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手段。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非法网络借贷虚假宣传,远离不良校园贷、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不把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买房产、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非消费领域。

 

三是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不随意委托他人签订协议、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要及时选择合法途径维权。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要了解消费信贷的有关政策和风险,防范过度信贷透支消费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

 

一、坚持量入为出消费观,合理使用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服务

 

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做好收支筹划。合理合规使用信用卡、小额贷款等消费信贷服务,了解分期业务、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在不超出个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树立科学理性的负债观、消费观和理财观。

 

二、从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信贷服务,不把消费信贷用于非消费领域

 

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服务。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手段。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非法网络借贷虚假宣传,远离不良校园贷、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不把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买房产、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非消费领域。

 

三、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在消费过程中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不随意委托他人签订协议、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要及时选择合法途径维权。

此后,北京、深圳、厦门等多地监管均发文提示了各类个人贷款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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