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试行公积金组合贷新规,“商公”合力为民效力!

7月17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通知发布即日起试行。

《试行办法》明确新规目的,旨在为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减轻广大缴存职工购房压力,对公积金(组合)贷款进行细化条款的发布。

《试行办法》内容共六章二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模式”、“业务办理”、“贷款程序”、“贷后管理”及“附则”。

在“总则”上明确组合贷款的概念,为“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在“业务模式”上,告知组合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完成”,明确分工,“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和发放,并承担贷款风险;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承担贷款风险”。

在“业务办理”上,清晰组合贷款的各项信息,只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所贷额度方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委托银行确定。首套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二套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首付款加组合贷款总额不高于房款总额”;贷款期限方面,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抵押物必须为所购住房;次数认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信息有记录或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为准”。

在“贷款程序”上,明确组合贷款审批经过环节,明确获得审批到完成合同签订的最长等待时间为一个月。同时,告知申贷缴存户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完成后,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含预抵押)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不动产登记证明,待到完成手续再获得款项。

在“贷后管理”上明确借款人还贷划扣顺序,同时明确只有结清款项才能解除房产抵押。

具体可自行前往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官网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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